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張掖市城鎮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移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引號
              620700063/2022-00034
              文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民政局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22-08-24 09:33:16
              是否有效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城鎮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移交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0日??

              張掖市城鎮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

              移交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全市城鎮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確保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捷的基本公共養老服務,根據《住建部國土資源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關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標〔2014〕23號)《民政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建部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民發〔2014〕116號)《甘肅省養老服務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21〕8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住宅小區、老舊房改造小區、拆遷安置小區、經濟適用房、售后公有住房等各類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緊急救援、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的場所,是區別于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的專用公共設施。

              二、配建標準

              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城鎮居住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區時,按每百戶不少于35平方米用地面積的標準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已建成居住區和老城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達不到要求的,各縣區政府通過新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用地面積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相對較小且未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小區,縣區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在周邊區域內統籌安排,聯合建設。

              三、配建要求

              (一)規劃布局要求

              城鎮住宅小區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按照現行《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442-201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等標準要求規劃布局。

              按照“統籌規劃、均衡布局、分級設置”的原則,結合縣區實際,集中配置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避免出現用房和設施分布小而散,難以滿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況。在擬供應地塊的規劃條件、土地出讓條件中,應當對配套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二)選址要求

              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選擇通風、采光條件較好、區域相對獨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設置在建筑的低層(1至3層),不得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在建筑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主要出入口應當單獨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當便于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并應當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出入口處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應當與污染源、噪聲源及危險品生產、儲存等區域保持合理間距,確保設施環境安全。

              (三)設計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等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四)竣工驗收要求

              城鎮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實施,其中,墻體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門窗、廁所、水電氣迅、無障礙等設施齊全,達到簡單裝修即可使用的標準。

              四、配建程序

              (一)規劃設計

              在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提出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模、位置、內容等提出明確意見,并將此內容納入土地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

              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區項目擬供應地塊規劃條件時,應當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相關要求。

              在編制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時,承擔配建任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編制配建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裳埿陆ㄗ≌^所在縣區民政部門、項目所在鄉鎮(街道)進行指導,在設施位置、各種功能用房面積、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組織等方面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

              在新建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核查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在新建住宅小區施工圖審查時,圖審單位對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置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施工圖,不得通過審查。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配建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承擔配建任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原程序向自然資源部門報審,自然資源部門按程序依法予以審批。

              自然資源部門在進行項目規劃核實時,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的配置情況進行核實,對未按規劃要求配建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不予規劃許可。

              (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階段,承擔配建任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居住區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工程驗收范圍,并邀請項目所在縣區民政部門參與竣工驗收。

              自然資源部門在竣工聯合驗收時應當對新建居住小區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對未按規劃條件要求配建的,不予核發《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

              對存在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組織竣工聯合驗收。

              房地產測繪機構在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應當對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單獨列項,并在測繪成果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積。

              五、移交登記及運營管理

              (一)移交登記

              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居住區的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由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并及時移交項目所在縣區民政部門管理和使用。建設單位在取得住宅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驗收合格意見后,應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向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協議,并于60日內完成移交工作。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當與民政部門持移交協議和不動產登記規定的其他材料,共同申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首次登記的規定,分別予以辦理。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房屋用途登記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未按要求辦理移交和登記手續的,暫緩辦理住宅小區的不動產登記。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養老服務用房的,住建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計入企業信用信息,加強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和及時發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二)運營管理

              縣區民政部門依據職責具體負責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使用監管。住宅小區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管理,鼓勵采取“公建民營”模式運營,建立完善“公建民營”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實施“公建民營”的住宅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可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一定資質的企業、社會服務機構作為運營方,鼓勵采取連鎖運營的方式,提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

              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不得用于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由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六、其他要求

              (一)各縣區應當加強城鎮住宅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民政、自然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明確任務分工,加強配合協調,依法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把配建住宅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實施專項督查,建立年度定期報告制度,每年9月底前由民政部門牽頭將本縣區移交用房和設施以及運營情況報市民政局。

              (三)各縣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張掖市城鎮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移交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