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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背景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相關要求,至2025年,全市新建住宅小區和老舊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率均須達100%,而我市至2021年底,配建率均為零。為了有效推進此項工作,規范全市城鎮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確保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捷的基本公共養老服務,出臺此《管理辦法》既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
二、政策依據
《管理辦法》主要依據的法律、規章及參照地方性規范性文件有以下: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
2.《住建部國土資源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關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標〔2014〕23號);
3.《民政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建部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民發〔2014〕116號);
4.《甘肅省養老服務條例》(2020年4月1日通過);
5.《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字〔2021〕82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個方面的內容,主要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緊急救援、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的場所,是區別于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的專用公共設施。《管理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住宅小區、老舊房改造小區、拆遷安置小區、經濟適用房、售后公有住房等各類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確定配建標準及要求。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城鎮居住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按照新建和改擴建兩類以小區住戶數量分別對配建面積進行了明確,特別是針對新建住宅小區,以“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用地面積”要求,按戶均3.5人測算,則每百戶不少于35平方米用地面積的標準。同時,明確了配建要求,一是規劃布局:按照現行《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442-201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等標準要求規劃布局;二是選址: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選擇通風、采光條件較好、區域相對獨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設置在建筑的低層(1至3層),不得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在建筑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主要出入口應當單獨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當便于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并應當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出入口處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應當與污染源、噪聲源及危險品生產、儲存等區域保持合理間距,確保設施環境安全;三是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等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四是竣工驗收:城鎮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實施,其中,墻體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門窗、廁所、水電氣迅、無障礙等設施齊全,達到簡單裝修即可使用的標準。
(三)規范配建程序。在編制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時,承擔配建任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編制配建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在新建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核查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在新建住宅小區施工圖審查時,圖審單位對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置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施工圖,不得通過審查。自然資源部門在竣工聯合驗收時應當對新建居住小區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對未按規劃條件要求配建的,不予核發《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房地產測繪機構在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應當對住宅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單獨列項,并在測繪成果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積。
(四)規定移交程序。建設單位在取得住宅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驗收合格意見后,應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向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協議,并于60日內完成移交工作。未按要求辦理移交和登記手續的,暫緩辦理住宅小區的不動產登記。
(五)提出管理使用要求。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不得用于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由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住宅小區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管理,鼓勵采取“公建民營”模式運營,建立完善“公建民營”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實施“公建民營”的住宅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可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一定資質的企業、社會服務機構作為運營方,鼓勵采取連鎖運營的方式,提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