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
推進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
工作實施細則
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是指權屬清晰、完成區域評估并實現項目開工所必須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帶著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甘政辦發〔2022〕56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標準等3個用地標準的通知》(甘政辦發〔2022〕80號)以及《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推進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張政辦發〔2022〕108號)要求,為扎實推進經開區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一以貫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強政策引導,推動土地、資金等要素和發展需求精準匹配,提高全要素生產率,通過簡化、優化、標準化工業項目供地程序,進一步提高士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實現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企業有利的有機統一,促進工業項目盡快落地。
第二條實施原則
(一)優化服務、提升效率。統一組織實施區城評估,科學確定控制性指標,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減輕企業負擔,構建規范高效的新型服務模式。
(二)節約集約、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為核心,堅持“畝均論英雄”的產業發展導向,進一步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三)依法依規,全程監管。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使“標準地”改革依據合法、程序合法、結果合法;采用“制度+”“技術+”等手段,實施全流程監管、全過程管控落細落實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綠化率等控制性指標。
第三條推行范圍
張掖經開區內所有采用出讓用地方式的企業投資工業項目,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區域評估
出讓“標準地”所在區域,全面應用區域評估成果,項目審批全流程涉及主管部門公告范圍內的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化工園區安全性評價5項評估事項,不再單獨編制單項評估文本和評估事項審查審批,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3項評估事項按照國家、省、市及經
開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控制性指標
設立出讓“標準地”控制性指標體系,明確準入產業、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年畝均稅收、容積率、綠化率等5項控制性指標體系。
(一)準入產業。要圍繞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市委發〔2020〕34號), 立足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區位優勢,重點引進循環化工、特色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產業。對于國家發改委制定的《產
業結構調整目錄》中禁止入園項目,一律禁止進入經開區各園區。
(二)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項目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
不低于100-150萬元/畝。
(三)年畝均稅收。項目達產后,年畝均稅收不低于2-5萬
元。
(四)容積率。容積率0.5-1.0。
(五)綠化率。綠化率不低于20%。
按照各園區功能分區設定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年畝均稅
收標準(附件1)。
第六條配套基礎設施
經開區工業“標準地”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確保地塊具備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須的“九通一平”基礎條件,包括道路、給水、排水、雨水、電力、供氣(熱)、網絡、通訊及區域平整完成。
第七條出讓流程
經開區“標準地”出讓按照出讓前準備、按標出讓、審批服務、按標施建、對標驗收、監督管理等環節組織實施(附件2)。
(一)出讓前準備。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具備條件的區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對擬出讓的“標準地”地塊完成區域評估,在區域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園區規劃及環評、產業功能區劃、產業準入等要求建立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綠化率等控制性指標體系,并實行動態調整,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確保出讓地塊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等基本條件。
(二)按標出讓。根據工業項目“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局審核,報經市政府批準后,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工業“標準地”招拍掛出讓公告,明確擬出讓工業用地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年畝均稅收、容積率、綠化率等標準。
第八條簽訂協議、承諾書
“標準地”出讓成交后,競得企業與市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經開區簽訂《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協議》(附件3)和《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承諾書》(附件4)。企業按照約定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和有關稅費后,申請辦理不動產權首次登記。市自然資源局在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簿上備注“屬工業項目“標準地”性質”,其土地使用權變更須滿足工業項目“標準地”項目要求。
第九條審批服務
建立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確保項目精準落地。按照一般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最多跑一次”、不超過60天要求,做好企業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并 聯審批和不見面審批;以“標準地”方式取得新增工業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按照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在用地企業按照政府制定的標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向社會公示后,行政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帶建設工程方案供應的“標準地”項目,審批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直接做出審批決定。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對于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社會穩定、節能環保等方面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從其規定,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條按標施建
項目應按規定要求辦理施工手續后開工建設,各監管部門應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事中指導服務和監督,督促企業落實工程主體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發現違反承諾行為,責令企業限期整改,確保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和既定計劃建設實施。用地企業應承擔并落實工程主體責任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確保工程按照相關規定和既定計劃建設實施。不能按期開工的,應提前30日向經開區提出延建申請,經同意后,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造成土地閑置的,根據《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按閑置土地處置。
第十一條對標驗收及信用評價
項目竣工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形成驗收結果,報請相關部門對標驗收。經開區各相關部門按照“標準地”履約踐諾情況聯合驗收,并出具聯合驗收意見書。未通過聯合驗收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半年。實行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制度,建立健全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全過程信用檔案,對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的無諾行為信息和履約情況進行征集、記錄、評價和應用,將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提請相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級部門規定納入公共征信系統,依法提供查詢或予以公示。經開區根據項目開工、竣工驗收情況按約定予以獎懲。對未按約定履約義務的企業,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對如期履約、示范效應好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扶持。針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采用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監督管理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覆蓋“標準地”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復核、綜合評價、聯合懲戒等環節監測核查機制,實施全覆蓋、全過程的聯動協同監管體系(附件5)。項目建設過程中,重點監管企業是否嚴格按約定的標準、設計要求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排查并消除各類風險隱患。項目通過達產復核、正常運營后,由經開區各責任部門按照畝均效益綜合評價進行管理,實現項目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對未按承諾約定建設和未達到控制性指標要求的給予相應懲戒。
項目建成后,由經濟發展局、招商局負責對照《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的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進行復核。未達到約定要求的,根據相關規定扣減扶持獎勵資金,并根據《協議》繳納違約金。稅務局對照《協議》約定的年畝均稅收進行復核。年畝均稅收未達到承諾標準的,不享受園區獎補政策,并根據《協議》繳納違約金,由經開區負責落實。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協同市自然資源局對照《協議》約定的容積率、綠化率(項目主體竣工驗收前完成綠化工作)等規劃指標進行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2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辦理規劃驗收,并對造成閑置用地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要求進行收回。
第十三條評價獎懲
經濟發展局、招商局、稅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標準地”項目履行《協議》情況出具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享受經開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兌現合同約定獎勵的重要參考。經濟發展局依托在線平臺、市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標準地”項目建設和信用檔案,強化在線監管,針對失信違約的用地企業,進行聯合懲戒。對于發現違法承諾的行為,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未按照承諾規定或審批要求實施項目的企業,依法執行處罰,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聯合獎懲機制。
第十四條建立容錯機制
按照“鼓勵改革創新、支持履職擔當,堅持包容審慎、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經開區實際,實行工業企業投資項目“標準地”改革容錯免責機制,進一步營造鼓勵改革創新、勇于擔當、積極履職的良好氛圍。
第十五條附則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
《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推進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工作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