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索引號
              620700110/2022-00003
              文號
              甘政辦發〔2019〕108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人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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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2019-12-09 17:05:00
              是否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精神,促進我省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目標

              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政策法規體系;建成一批標準化、規范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試點示范機構,推動全省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

              到2025年,覆蓋全省城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基本形成,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嬰幼兒照護服務水平明顯提升,廣大家庭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得到進一步滿足。

               二、主要任務

              (一)支持和指導家庭開展嬰幼兒照護。

              1.全面落實《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

              2.支持脫產照護嬰幼兒的父母重返工作崗位,并為其提供信息服務、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

              3.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單位和社會組織可根據轄區內家庭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信息化等方式,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服務者提供科學育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二)加強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

              4.市縣政府要按照標準和規范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

              5.鼓勵市縣政府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等方式,在加快推進老舊居住小區設施改造過程中,通過做好公共活動區域的設施和部位改造,為嬰幼兒照護創造安全、適宜的環境和條件。

              6.根據實際,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

              7.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發揮綜合效益。

              (三)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8.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9.鼓勵和支持社區引入社會組織、家政和物業等企業,興辦和運營公益性、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10.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

              11.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招收2至3歲的幼兒。

              12.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可根據家庭的實際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四)科學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13.市縣政府要將需要獨立占地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場地建設布局納入相關規劃,新建、擴建、改建一批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城鎮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

              14.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選址應在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對集中、周邊治安狀況良好,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地方,避開、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場所??山Y合住宅配套設施、商務辦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綜合設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15.新建、改建、擴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置標準,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國家相關抗震標準的規定。

              16.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設施器材,確定專職或兼職的消防人員。

              17.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合理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育嬰師、保健員、保育員、營養員、財會人員、保安員等工作人員。法定代表人、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記錄和職業道德,無虐待兒童記錄,無犯罪記錄,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要求的資格條件。

              依法依規逐步實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五)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管理服務。

              18.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

              19.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注冊登記制度,嚴格落實信息公示制度和質量評估制度,動態管理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當及時向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20.建立省、市、縣、鄉鎮(街道)四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虐童等行為零容忍,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

              21.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規范,并對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負主體責任。

              22.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誠信檔案,構建違法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違法信息納入省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23.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檢查,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發病率,保障嬰幼兒的身心健康。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策支持。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鼓勵市縣政府通過采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對社會力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用人單位內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

              (二)強化用地保障。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優先予以保障,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向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傾斜。鼓勵利用低效土地或閑置土地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

              (三)強化隊伍建設。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高校和職業學院設置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鼓勵支持蘭州大學、西北民族大學、甘肅中醫藥大學、河西學院、甘肅醫學院、隴東學院、甘肅省衛生職業學院辦好護理專業,開設嬰幼兒照護類課程,將嬰幼兒安全照護等知識納入教育內容。支持省、市級醫療機構和職業院校建立一批嬰幼兒照護、孕期心理健康疏導服務技能培訓基地。將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作為急需緊缺人員納入培訓規劃。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畢業并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在崗工作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人員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民辦嬰幼兒照護服務用人單位應依法交納從業人員各類社會保險,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四)強化信息支撐。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結合嬰幼兒照護服務實際,研發應用嬰幼兒照護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線上線下結合,在優化服務、加強管理、統計監測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和目標責任考核,加快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

              (二)加強部門協同。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積極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加強社會監督,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健康發展。

              (三)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業務指導、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安全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機構服務質量、安全保障等進行定期考核評估,實行動態管理和質量跟蹤,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有效保障嬰幼兒照護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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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甘肅省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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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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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甘肅省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

              照護服務發展工作部門職責分工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

              教育部門負責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人才培養。

              公安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注冊登記,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范圍。

              財政部門負責利用現有資金和政策渠道,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發展予以支持。

              人社部門負責對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開展職業資格認定工作,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各項勞動保障權益。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并優先保障其建設的土地供應,落實相關規劃規范和標準。

              住建部門負責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中的工程設施建設過程的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做好相關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的宣傳。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規范,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嬰幼兒照護衛生保健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業務指導。

              應急部門負責依法開展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貫徹落實有關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注冊登記,對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飲食用藥安全進行監管。

              工會組織負責推動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

              共青團組織負責針對青年開展嬰幼兒照護相關的宣傳教育。

              婦聯組織負責參與為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

              計劃生育協會負責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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