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號
              620700063/2024-00062
              文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民政局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24-08-28 10:02:13
              是否有效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省屬駐張各單位: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鄉村振興局、市醫保局、市殘聯《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5?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鄉村振興局?市醫保局?市殘聯


              為貫徹落實《甘肅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民政廳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23〕92號)精神,進一步織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下措施。

              一、全面開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認定

              (一)認定范圍。低收入人口是指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符合低收入認定標準的城鄉居民。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

              (二)認定標準具體認定中,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張掖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辦法》的標準認定;特困人員,按照《張掖市特困人員認定實施辦法》的標準認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照《甘肅省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工作指南》的標準認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照《張掖市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實施辦法》的標準認定;其他困難人員由各縣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確定。

              (三)認定方式。低收入人口認定以縣區為單位,通過自主申報、入戶走訪、基層上報、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等方式,對轄區內困難群眾進行摸底排查,重點摸排脫貧戶、近年來申請低保審核確認未通過和動態管理退出的低保對象、殘疾人家庭、無勞動力或弱勞動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難事項或者意外事故的家庭等。現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不再重復排查認定,直接納入我市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范圍。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應當自認定之日起進行年度復核和定期核查,視家庭困難狀況變化情況予以動態調整。

              、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機制

              )完善動態監測平臺。各級民政部門要逐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形成覆蓋全市、統籌城鄉、分層分級、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定期更新的動態監測機制。各縣區要采取“大數據+鐵腳板”等多種方式,全面開展低收入人口的排查認定,將審核確認的低收入人口等信息,及時錄入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做到應錄盡錄,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重點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開展動態監測。

              )創新動態監測方法。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可采取日常走訪、隨機調查、信息比對等方法,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報告并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各縣區要建立主動發現機制,組織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干部、網格員等定期不定期對困難群眾開展入戶走訪,及時掌握家庭狀況變化情況;醫保、教育、人社、公安、殘聯等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構建多維度、全方位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體系。

              )健全預警處置機制。對已經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現行救助政策是否依法落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難;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民政部門要針對重病、殘疾、就學、失業等情況通過數據交叉比對、關聯分析和綜合評估,篩查存在風險的低收入人口;密切關注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別是低保邊緣群體、支出型困難群體、重病重殘人員,按照預警級別和入戶時限,由鄉鎮(街道)組織工作人員上門核查情況,告知其相關社會救助政策;如有需要,可協助其提出社會救助申請。民政部門要根據低收入人口的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相關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責提供專項社會救助或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發現救助情形特殊的,可適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研究解決;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核實后依法終止相應救助。

              三、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夯實基本生活救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專項社會救助。

              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標準落實分類資助。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出現急危重傷病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教育救助對低收入人口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照規定采取發放助學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發放助學貸款、減免相關費用、給予生活補助等方式實施救助。

              住房救助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優先給予住房救助。通過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優先給予住房救助。

              就業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提供就業救助。對有創業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規定落實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稅費減免等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量身定制個性化援助方案,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后,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

              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收入人口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中給予重點救助同時,加強社會救助與其他救助政策有效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

              )加強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議“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時效性。全面落實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強化救助資金規范使用管理,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及時化解困難群眾遭遇的各類急難愁盼問題

              )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深入推進“資金+物資+服務”救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切實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環境、個人衛生等基本生活條件。積極推進“陽光家園計劃”和城鎮重度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項目。

              十一)做好其他救助幫扶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可根據當地救助政策給予取暖救助、殯葬費用減免等。有條件的縣區可將困難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和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

              多舉措推動惠民政策落地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要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縣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統籌做好低收入人口認定、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相關工作。鄉鎮(街道)負責申請受理、信息錄入、入戶調查、審核核對、公開公示、政策宣傳、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

              十三)強化部門協同。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并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逐步實現防止返貧監測范圍和低收入人口認定標準有效銜接;財政部門要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地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教育、人社、住建、衛生健康、應急、醫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殘聯要組織協同做好殘疾人救助幫扶相關工作相關部門實施救助幫扶后,要及時向民政部門反饋救助幫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

              十四)減輕基層負擔。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作和政策銜接,用好信息化手段,避免重復填表報數采集信息,防止層層加碼。鄉鎮(街道)負責指導各行政村(社區)組織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網格員等基層力量對轄區內困難群眾進行走訪篩查。對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民政部門不再重復排查,做到對象互認、數據互通。

              十五)加強宣傳培訓市、縣兩級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各類信息公開欄等載體,向社會廣泛宣傳社會救助兜底保障等政策,傳達黨對困難群眾的關心和關懷;要加強對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政策培訓,提升基層人員經辦能力,提高救助時效。

              十六)加強監督考核。各縣區要將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成效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考核范圍。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舉報監督電話等相關事項。要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確保社會救助家庭如實申報,加大對騙取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非法獲取的物資、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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