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認定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620700004/2019-00002
              文號
              張政辦發〔2018〕208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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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19-01-02 10:10:00
              是否有效

              張政辦發〔2018〕208號

              張規〔2018〕7-市政辦7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張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認定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張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明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精準認定保障對象,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以及《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認定城市居民家庭是否具備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資格條件。

              法律、法規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凡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貧困狀況以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作為主要指標,并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重度殘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長期剛性支出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第八條 家庭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年內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九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條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交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支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等書面材料,并授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請求或授權,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情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困境兒童和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經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

              (二)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三)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第四章 戶籍狀況

              第十五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同一縣區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且未享受其戶籍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員,在戶籍所在地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申請享受居住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未婚現役士官、脫離家庭獨立生活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等,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五章 家庭收入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或者人社部門的相關規定計算收入。若本人不如實申報收入或短期內難以核查的,其收入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已經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者未足額領取工資或生活補助費,且無力予以補發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3.季節性短期務工人員工資性收入,可參照當地同行業收入標準,按實際務工月(天)數計算。

              4.工資性收入可適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娛樂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1.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本人不如實申報收入或短期內難以核查的,按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 

              2.打零工、做小生意、擺攤修理、人力搬運、家政服務等非固定從業人員,按實際收入計算。若本人不如實申報收入,短期內難以核查的,參照當地本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紅利,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1.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按租賃、轉讓或變賣協議(合同、票據)計算;不能提供租賃、轉讓或變賣協議(合同、票據)或租賃、轉讓、變賣協議(合同、票據)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租賃、轉讓或變賣價格計算。

              2.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集體財產收入分紅等按實際收入計算。

              3.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收入、流轉收入據實計算。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除外)、失業保險金,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遺屬補助金、商業保險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予)收入等。

              1.因征地領取一次性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家庭,其領取的一次性收入應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因房屋拆遷領取拆遷補償費的家庭,應憑有效憑證,在領取的拆遷補償費中扣除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實際支出費用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生活補助(補償)金的人員,應憑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在領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該職工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贍養、撫養、扶養費,有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議書的,按文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文書確定的,每位被贍養、撫養、扶養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按義務人家庭實際經濟狀況計算。

              第十八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立功榮譽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高齡補貼,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

              (二)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撫恤費。

              (三)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補助、困難補助、求職補助。

              (四)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及有關單位頒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五)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基礎養老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教育救助金、廉租住房補貼、就業救助金、救災救助金和醫療救助資金,政府和社會組織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節日慰問款物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

              (六)因重大疾病、重大災害出賣唯一住房的銷售款。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六章  家庭財產

              第十九條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

              (二)存款;

              (三)有價證券;

              (四)機動車輛;

              (五)船舶;

              (六)房屋;

              (七)債權;

              (八)股權;

              (九)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余額;

              (十)其他動產和不動產。

              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不計入家庭財產。

              第二十條 家庭財產采取實名認定,根據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的登記信息和實際擁有情況確認。

              第七章  低保對象劃分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二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劃分為全額保障對象和差額保障對象。

              (一)全額保障對象。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全額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城市困難居民家庭: 

              1.家庭主要成員肢體重度殘疾并喪失勞動能力,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家庭;

              2.生活特別困難且同時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單親家庭;

              3.家庭主要成員被司法機關羈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員僅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難家庭。

              (二)差額保障對象。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困難居民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城市困難居民家庭: 

              1.家庭主要成員患重特大疾病(含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長期臥床不起且無其它收入,經濟負擔沉重,嚴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殘無贍養能力、單獨生活的老年人; 

              3.供養大中專學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顯困難的家庭; 

              4.生活特別困難的單親家庭; 

              5.父母雙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家庭; 

              6.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在冊宗教教職人員; 

              7.健在的國民黨抗戰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簡退職職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8.符合當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規定條件的生活比較困難的家庭。 

              對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符合上述條件第“1、2”項的本人,在已享受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20%上浮計算保障金;符合上述條件第“3”項中的大中專學生或高中生本人在已享受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10%上浮計算保障金。上浮標準原則上不得超出當地全額補助水平。

              第二十三條 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張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認定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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