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20〕29號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張掖市科技領域市與縣區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張掖經開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
《張掖市科技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經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0日
張掖市科技領域市與縣區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9〕104號)精神,推動科技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內容
在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框架下,根據科技事項公共性層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圍等屬性,科學合理劃分科技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市級財政側重支持在市內、省內、全國以及國際上有基礎、有優勢、有潛力的重大科技項目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縣區財政側重支持區域內有關科技項目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市、縣區財政統籌利用好中央、省級轉移支付資金,著力推進科技項目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
(一)科技研發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用于支持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等方面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確認為中央、省、市和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各級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1.基礎研究
聚焦探索未知科學問題的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設立主體級次,由省、市或縣區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轉移支付對市、縣區給予支持。
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由中央、省、市和縣區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其中:聚焦國家發展戰略目標和整體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的事項,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設立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設立主體級次,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市、縣區給予支持。
2.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
對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產業化目標、發揮舉國體制優勢、在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的事項,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通過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予以支持。
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農業、能源資源、生態環境、健康等領域中需要長期演進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重大科學問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通過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予以支持。
立足全省資源稟賦、區域定位、產業基礎和發展潛力,以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重點產業,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培育新興產業的關鍵共性技術、產品設備為目標,在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的研究開發與集成創新,由省級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通過科技重大專項、科技重點研發計劃等予以支持。市、縣區財政根據相關科研任務部署,結合實際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聚焦事關市、縣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支柱產業關鍵技術研究,圍繞科技創新規劃、計劃等自主設立的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確認為市、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縣區政府委托省級科研機構承擔任務的,由同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
對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的補助,確認為中央、省、市和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各級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支出責任。其中:對圍繞國家目標,根據科學前沿發展、國家戰略需求以及產業創新發展需要建設的國家實驗室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財政負擔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根據相關規劃等建設的省級科技創新基地,由省級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建設的市級科技創新基地,由市、縣區財政承擔相應支出責任;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建設的縣級科技創新基地,由縣區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轉移支付等給予支持。市級財政通過發揮科技創新專項獎補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支持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基地建設。
(三)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對圍繞建設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根據相關規劃等統一組織實施的科技人才專項,分別確認為中央、省或市、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其中:中央實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進、培養支持的人才專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省級組織實施的,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縣區自主實施的,確認為市、縣區財政事權,分別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對通過風險補償、后補助、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確認為中央、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各級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中央財政主要通過發揮相關基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促進關系國計民生和產業發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省級財政主要是通過發揮省級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性補助資金以及相關政府投資基金的作用,鼓勵和支持科研成果的轉移轉化,并通過不斷完善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促進關系我省經濟社會和關鍵產業發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市、縣區財政結合區域實際,通過自主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支持區域重點產業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轉移支付等對市、縣區予以支持。
(五)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對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確定為中央、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各級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對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由市、縣區財政承擔相應支出責任,省級財政依據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劃、意見等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并通過統籌中央轉移支付等給予支持。市、縣區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自主開展的科技創新產業園、農業科技園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由同級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六)科學技術普及
對國家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等工作的保障,確認為中央、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各級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對中央層面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對省級層面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級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對市級層面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級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對縣區級層面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縣區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省財政統籌中央轉移支付給予支持。
(七)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確認為中央、省或市、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其中:對中央級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對省級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對市級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對縣區級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確認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科研機構承擔政府委托任務的,由委托方同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
(八)科技領域的其他未列事項
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有關事項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按照外交領域改革方案執行。中央科技領域基本建設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中央財政事權、中央與省級或中央與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省級科技領域基本建設支出按省級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省級財政事權或省與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科技管理與服務,高校、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經費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對圍繞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建設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開展的研究,以及推動國家高端智庫建設等事項,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全省各級財政根據研究任務部署和地方實際積極給予支持。全省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設立社會科學研究方面的專項(基金等),按照設立主體級次,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強領導,切實落實支出責任。市、縣區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做好預算安排,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增強各級財力保障,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
(二)深化改革,協同推進機制創新。市、縣區及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進一步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按照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斷深化科研經費管理改革,讓經費更好地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政府投入與社會化籌資相結合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機制,聚焦區域發展戰略,推動區域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整體提升。
(三)完善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有關要求,抓緊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制定或修訂相關法規政策時,要將科技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本規范予以體現,加強法治化、規范化建設。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緊密結合科技工作特點,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領域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著力提高財政科技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強績效管理監督問責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領域預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實施效果。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