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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政辦發〔201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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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張掖市進一步加強中小學
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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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張掖市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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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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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進一步加強中小學
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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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構建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安全工作,維護校園和諧穩定,根據中央、省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決策部署,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綜合改革、破解關鍵問題,逐步建立科學系統、切實有效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營造良好教育環境和社會環境,為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則
1 .統籌協調、綜合施策。將學校安全作為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充分發揮政府、學校、家庭、社會各方面作用,運用法律、行政、社會服務、市場機制等各種方式,綜合施策、形成合力。
2 .以人為本、全面防控。將可能對學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響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和風險隱患全面納入防控范疇,科學預防、系統應對、不留死角。
3 .依法治理、立足長效。突出制度建設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據法治原則和法律規定,做好頂層設計,依法明確各方主體權利、義務與職責,形成防控學校安全風險的長效機制。
4 .分類應對、突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各縣區、學校的實際,區分風險的類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構建安全風險防控機制,集中解決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校園安全問題。
(三)工作目標
針對影響學校安全的突出問題、難點問題,進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強和完善相關制度、機制,深入改革創新,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學系統、全面規范、職責明確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管控與處置體系,切實維護師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園平安有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完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體系
(一)健全學校安全教育機制。 將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著力提高學校安全教育的針對性與實效性。將安全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機融合,全面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權利、尊重差異的意識和基本安全常識從小根植在學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適當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為、防范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等內容,引導學生明確法律底線,強化規則意識。學校要根據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專題教育,定期組織應對地震、火災等情況的應急疏散演練。教育部門要將安全知識、法制教育作為校長、教師培訓的必要內容,加大培訓力度并組織必要的考核。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專門力量,積極參與學校安全教育,廣泛開展“安全防范進校園”等活動。鼓勵各種社會組織為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設立安全教育實踐場所,著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區的安全教育。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 教育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區域內學校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動態監測和數據搜集、分析機制,及時為學校提供安全風險提示,指導學校健全風險評估和預防制度。要建立臺賬制度,定期匯總、分析學校及周邊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確定整改措施和時限;在出現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災害等風險時,要第一時間通報學校,指導學校予以防范。
(三)探索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 積極培育可以為學校提供安全風險防控服務的專業化社會組織。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和支持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機構、組織,研發、提供學校安全風險預防、安全教育相關的服務或者產品,協助教育部門制定、審核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預案和相關標準,組織、指導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安全演練、預防和轉移安全風險等工作。
三、健全學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
(一)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按照 “ 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 ” 安全責任制度,學校要明確安全是辦學的底線,切實承擔起校內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學校安全網格化管理,靠實學校、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責任。狠抓校風校紀,加強校內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職責明確、管理有方。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學校應當積極組織體育鍛煉、戶外活動等,培養學生強健的體魄。學生在校期間,對校園實行封閉化管理,并根據條件在校門口設置硬質防沖撞設施,阻止人員、車輛等非法進入校園。各類中小學校外活動場所、以學生為主要對象的各類培訓機構和課外班等,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承擔安全監管責任,督促舉辦者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二)建立專兼職結合的學校安保隊伍。 按照公安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要求,學校保安員應按照不低于以下標準配備:師生員工總人數少于100人的學校至少配1名專職保安員;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學校,至少配2名專職保安員;超過1000人的學校,每增加500名學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寄宿制學校至少配2名專職保安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各縣區政府、有條件的學校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將校園安全保衛服務交由專門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員實行由派駐的保安服務公司和學校雙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學校為主,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除學生人數較少的學校外,每所學校應當至少有1名專職安全保衛人員或者受過專門培訓的安全管理人員。教育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擇優聘用。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保安公司和派駐學校保安的監管。保安公司要加強保安人員的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規章制度教育培訓,熟悉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特點及校園安全防范工作,提升保安人員的能力和素質。學校要加強對聘用保安的監督和管理,落實保安人員持證上崗、著裝工作制度,配齊配足相應的安全防衛器械和應急處置裝備。寄宿制學校要增配專職保安人員和生活管理教師,24小時值班值守。學校要與社區、家長合作,有條件的建立學校安全保衛志愿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及校門口秩序。
(三)著力建設安全校園環境。 各縣區要堅持安全優先、勤儉節約的原則開展校園建設。學校建設規劃、選址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對地質災害、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保證學校的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等符合安全質量和標準。校舍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抗震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有條件建設學校體育館的地方,要按照國家防災避難相關標準建設。完善學校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在校園主要區域要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有條件的要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報警系統,做到公共區域無死角。建立校園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凡是在校園工程建設中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嚴重后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一旦查實,承擔終身責任并限制進入相關領域。
(四)進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機制。 各縣區教育部門、公安部門和學校要在信息溝通、應急處置等方面加強協作,健全聯動機制。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與維護校園安全相適應的組織機構設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強學校及周邊警務室建設,派出經驗豐富的民警加強學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導。要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的監控或報警平臺,并與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共享平臺對接,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系統,及時掌握、快速處理學校安全相關問題。推進全市教育系統110社會服務(求助)聯動工作機制建設,提升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能力。
(五)構建防控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的有效機制。 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早期發現、預防以及應對的指導手冊,建立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機制。學校要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系人,及早發現、及時干預和制止欺凌、暴力行為。公安部門要持續推進“護校安園”專項行動,積極配合教育部門及學校做好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預防處置工作,對發現的線索和苗頭要認真核實、準確研判,及時預防處理;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要配合教育部門及學校開展警示教育;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要堅決依法予以懲處;對校外成年人實施或者唆使、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網絡管理部門發現通過網絡傳播的欺凌或者校園暴力事件,要及時予以管控并通報相關部門。
(六)嚴厲打擊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非法侵入學校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侵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門要依法堅決處置、嚴厲打擊,實行專案專人制度。進一步深化“平安校園”創建活動。建立學校周邊治安形勢研判預警機制,對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犯罪團伙,要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打擊整治行動,防止發展蔓延。教育部門要健全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權利的保護制度,對體罰、性騷擾、性侵害等侵害學生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發現、及時處理、從嚴問責,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協同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嚴格依法懲處。
(七)形成廣泛參與的學生安全保護網絡。 教育部門要健全對校園內發生的侵害學生人身權利行為的監督機制和舉報渠道,建立規范的調查處理程序。有關部門要與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家長加強銜接配合,共同構建對受到傷害學生和涉嫌違法犯罪學生的心理疏導、安撫救助和教育矯正機制。共青團組織要完善未成年人維權熱線,提供相應法律咨詢、心理輔導等。婦聯組織要積極指導家長進行正確的家庭教育,開展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組織落實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法律規定。支持和鼓勵律師協會、政法院校等法律專業組織和單位,設立未成年學生保護的公益性組織,利用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律師網絡,為學生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四、健全校園安全防護聯動機制
(一)健全相關部門日常管理責任體系。 按照《甘肅省校園安全保護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十項規定》《<甘肅省校園安全保護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十項規定>實施細則》要求,在校園及周邊 200米 范圍內設立校園安全保護區。各縣區、相關部門要強化協調配合,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教育督導機構要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按照有關規定,與當地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要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公安部門要依法打擊處理校園安全保護區內涉校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有效處置結伙斗毆、尋釁滋事、聚眾騷擾、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校門兩側亂停亂放機動車、非機動車及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并落實學生上學、放學、集體出行等重點時段高峰勤務制度;依法開展校園安全保護區內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綜治部門要加強校園安全保護區建設的組織指導、協調督查、責任追究、典型培育、經驗推廣等工作,將學校及周邊環境安全保衛工作長效機制建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建設部門要依法對校園安全保護區內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交通運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教育等部門依法聯合查處各類接送學生車輛非法運營行為。公安、建設、交通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在校園周邊設立醒目交通警示標志、減速標示線或減速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監督管理校園周邊安全保護區內食堂等餐飲服務、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加大市場日常檢查力度,及時查處生產和銷售違法違規食品行為。環保部門要加大對學校周邊排放大氣、粉塵、水體及噪聲污染源的監管力度,依法及時查處校園周邊噪聲、粉塵、空氣污染等影響教學的商業行為。安監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影響校園安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和煙花爆竹銷售點,督促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校園安全保護區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監管校園安全保護區內商業網點,依法查處校園周邊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會同公安、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取締校園周邊道路和街巷的物流裝卸點。煙草專賣及商務部門要依法查處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行為,責令煙酒經營場所(銷售點)在醒目位置張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民政部門要禁止審批校園安全保護區內福利彩票專營網點,配合相關單位依法查處校園周邊非法經營彩票活動。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門要根據相關職責,加強學生安全區域內有關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影響教學的歌舞、游戲等娛樂場所和營業性網吧,依法處理校園周邊出售含有淫穢、暴力、兇殺、恐怖、靈異、賭博、迷信等內容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禁止黃、賭、毒、污穢音像播放行為,維護師生正常學習、生活環境。教育部門要全面掌握校園安全保護區建設情況,組織摸排校園及周邊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工作臺賬,明確部門責任,積極落實校園協辦工作制度,消除安全隱患;制定校園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工作的檢查指導,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校園安全保護區建設,會同綜治部門開展督導檢查、考核評估等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要依法依規指導校園安全保護區內衛生防疫和保健工作,督促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鄉鎮(街道)及社區要加強屬地管理,協調轄區內學校、幼兒園、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校園安全保護區建設。質量監督部門要對學校特種設備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對學校采購產品的質量監管,在學校建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監測采集機制;加大對本市學生用品(含體育用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強化對學生用品的監督抽查。
(二)明確學校日常管理職責要求。 各級各類學校要嚴格落實校園安全保護區建設主體責任,成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要建立健全校園門衛制度、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危房報告制度、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大型集體活動安全管理制度等,建立安全工作檔案。有寄宿生的學校要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低年級學生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等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要持續排查安全隱患,定期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停止使用,并及時維修、更換;維修、更換前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持續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和涉穩人員摸排穩穩控工作,從源頭消除安全隱患。
五、完善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
(一)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機制。 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市縣區政府要在第一時間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統一領導,及時動員并組織開展事故救援、調查、責任認定及善后處理等相關工作,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故,應當優先組織對受影響學校開展救援。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的報告、處置和部門協調機制。在校內及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理制度。 發生造成師生傷亡的安全事故,有關部門要依法認定事故責任,學校及相關方面有責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避免由學校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司法機關要加強案例指導,引導社會依法合理認識學校的安全責任,明確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仲裁、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通過法治途徑和方式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及時依法賠償,理性化解糾紛。對圍堵校園、毆打侮辱教師、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校鬧”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堅決依法予以處理。
(三)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 學校舉辦者應當按規定為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縣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校方責任險的投保責任,規范理賠程序和理賠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探索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充分發揮保險在化解學校安全風險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學校保險業務的監督和管理,會同教育部門依法規范保險公司與學校的合作,嚴禁以學校名義指定學生購買或者向學生直接推銷保險產品。要大力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根據自愿原則參加保險,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因意外而發生的風險。鼓勵各種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四)積極構建學校依法處理安全事故的支持體系。 各縣區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學推廣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增強事故發生后的輿情應對能力。要發揮好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的作用,借助專業機構在損失評估、理賠服務、調處糾紛等方面的力量,幫助學校妥善處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探索在有需求的縣區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吸納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知名度高,熱心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擔任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
六、強化領導責任和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將學校安全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切實為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課外實踐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具體細則或辦法,落實本實施意見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強溝通協調,協同推動防控機制建設,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基礎保障。 市、縣區教育、公安部門要明確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專門科室,完善組織體系與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優化現有編制結構,適當向教育、公安部門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范的機構傾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網絡管理與服務系統,整合各方面力量,積極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為學校提供便捷、權威的安全風險防控的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服務。
(三)健全督導與考核機制。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產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要組織專項督導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對學校安全事故頻發的地區,要以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門要將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學校依法辦學和學校領導班子工作的重要內容。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實施意見,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和建設方案。按照“屬地化管理、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指導、支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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