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為了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規范管理,防止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的發生與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切實推進健康張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張掖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以市政府名義印發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辦法》起草背景
2023年3月我市啟動了國家衛生城市創建工作,《國家衛生城市和衛生縣標準》明確規定,“具有立法權的地方需有本地愛國衛生法規,其他地方需有愛國衛生規范性文件”。《國家衛生城市評價指標》明確要求,要健全完善愛國衛生法規和規章體系,出臺地方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規范性文件。為扎實推進國家衛生城市創建工作,市衛健委參照省內外做法,依據國務院和甘肅省有關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于2022年9月起草了《張掖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并邀請法律顧問對《辦法》進行了審核,采納了部分修改意見。為貫徹落實上級愛衛會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特制定本辦法予以發布。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和過程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同時借鑒外地經驗、做法。
制定《辦法》的過程:自2019年5月,市愛衛辦開始籌劃制定,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形成《辦法(修改稿)》,征求了各縣區愛衛會和30個市愛衛會成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幾經溝通協商、修改完善,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印發。
二、《辦法》主要內容
《張掖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總共22條。
主要內容如下:
第1-5條闡明了本《辦法》的目的意義、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各單位開展病媒生物防制的社會責任。
第6-13條規定了市、縣區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職責分工。
第14-17條明確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和技術服務要求和服務機構取得資質后備案要求。
第18-20條明確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監管主體,要求各級愛衛辦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處罰情形進行了規定。
第21條明確了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22條明確了本辦法具體發布實施時間規定和有效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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