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市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激勵引導全社會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建設質量強省的部署要求,市政府修訂發布了《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修訂背景
從國家層面看,2012年經中央批準,國務院增設了“中國質量獎”,作為我國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從全國范圍看,31個省級政府全部設立政府質量獎或省長質量獎。2012年,根據質量發展工作需要,市政府首次批準印發了《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2年張掖市人民政府令3號),是全市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的最高榮譽。截至目前,全市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1個,市政府質量獎7個;累計有24家企業和組織獲得各級政府質量獎。
2017年以來,國家陸續發布了《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2019年省委、省政府印發了《甘肅省貫徹〈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對評選程序、公示時間和范圍等作出了明確要求,進一步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2021年5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2021年12月,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加之我市原《管理辦法》5年有效期已到,亟須對《管理辦法》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為此,市市場監管局及時啟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充分遵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積極借鑒《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形成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管理辦法》(審議稿)。2022年1月6日,五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并于2022年1月??日印發施行。
二、主要目的
修訂后《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市質量獎勵制度,有助于規范和指導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更好地發揮市政府質量獎的導向作用。切實發揮品牌引領帶動作用,引導各行各業更加注重品質,秉承匠心、推陳出新,在全社會樹立重視質量、崇尚質量、創造高質量的價值導向,助力質量強市建設和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7章28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明確獎項名額及時間。明確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超過4個,新增加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5個;將市政府質量獎
“每年組織評選一次”修改為“每2年評選一屆”。
(二)增加推廣義務。明確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三)修改責任部門。將“質監局”或“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對應修改為“市場監管局”或“市場監管部門”。原“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修改為“評委會下設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
(四)強化組織管理。調整評委會組成人員,明確評委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增加了常務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另設兩名副主任,分別由市市場監管局和市人社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委會成員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有關行業專家學者及社會組織負責人組成。
(五)完善申報要求。申報要求中把“在本市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修改為“在本市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3年以上”;對申報組織條件增加了在鼓勵創新,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等要求;新增了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爭創市政府質量獎。
(六)嚴格涉密管理。增加并明確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注明。
(七)調整有關程序。確定評選經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準立項后,由市市場監管局與市人社局印發評選工作通知啟動評選。提出報批表彰,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市政府印發表彰決定,召開表彰大會,并頒獎獲獎證書、向社會公告。
(八)禁止廣告營銷。因質量獎是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企業或組織的榮譽,明確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稱號及標志用于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說明、包裝等。
(九)嚴格退出機制。對組織獲獎后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獲獎組織應及時書面報告評審辦,市市場監管局和市人社局報請市政府撤銷其所獲獎項,并向社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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