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醫療保障局近日聯合印發《甘肅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幫助大家深化認識理解,推動政策落實落地,現予解讀。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牽頭,聯合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和省醫保局等7個部門,整合國家和我省現有優待政策及各相關部門資源,進一步完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服務保障政策體系,提高服務保障水平,增強廣大退役軍人的獲得感、榮譽感和歸屬感。
二、幫扶援助的適用對象和范圍
《辦法》規定,適用對象和范圍為具有甘肅省戶籍,且生活存在特別困難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主要包括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定期領取撫恤補助的“三屬”(簡稱“幫扶援助對象”)。其中,“三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這部分人員雖沒有服役經歷,但作為犧牲或病故軍人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遺屬,在生活陷入困境時,政府應當給予特殊關照。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服務保障對象情況、工作開展基礎等存在較大差異,《意見》提出,有條件的地區可將現役軍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納入幫扶援助范圍。生活存在特別困難一般指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原納入建檔立卡的貧困戶或因重病、大災、意外傷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三、幫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按照“普惠加優待”的原則,結合困難退役軍人、“三屬”主要訴求,《辦法》歸納列舉了五種可能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幫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業困難,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是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是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是退役軍人、“三屬”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幫扶援助的措施
《辦法》提出了生活、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和突發事件等方面幫扶援助措施,對幫扶援助責任主體和方式規定如下:
一是生活援助。由屬地民政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對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規定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或個人,按規定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對享受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和優待金不計入低保口徑家庭收入;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或個人,按規定及時給予臨時救助。救助后仍存在嚴重生活困難的,可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幫扶援助。積極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參與,倡導建立關愛退役軍人互助志愿隊,吸納退役軍人中的志愿者和愛心人士參與,多渠道、多形式為困難退役軍人、軍屬提供關愛幫扶。
二是醫療援助。由屬地醫保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各地醫保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納入醫療救助制度保障范圍。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以及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大病患者中的退役軍人,對其政策范圍內住院及門診慢特病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后的個人自付部分,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經醫保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按規定給予二次救助。對醫療救助后仍然比較困難的,可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幫扶援助。
三是住房援助。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保障部門)牽頭,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政策規定的困難退役軍人,及時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優先保障。在審查退役軍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四是教育援助。由屬地教育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對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成員,符合教育救助條件的按現行政策申請,經教育救助和社會幫扶后,家庭負擔仍然較重的,可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幫扶援助。
五是就業援助。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將困難退役軍人列入就業幫扶重點人群,動態掌握就業情況,及時為零就業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崗位。對認定為就業困難的退役軍人,實現靈活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不超過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分之二的補貼;到單位就業的,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保補貼;通過其他途徑難以實現就業的,可按規定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兜底安置,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六是突發事件援助。由屬地民政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對遭遇自然災害、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及重大疾病等突發意外事件,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在獲取各種賠償、保險、補償后,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相應社會救助范圍,做到“應救盡救”。對社會救助后仍然比較困難的,可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幫扶援助。
七是社會化援助。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納入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開展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多元化、個性化幫扶援助。
五、幫扶援助的辦理程序
根據幫扶援助臨時性、過渡性的特點,為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規范性、協同性和實效性,《辦法》規定困難退役軍人生活、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救助工作按現行相關規定和渠道辦理。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幫扶援助的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鄉鎮(街道)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序辦理。遇有緊急情況,則先行幫扶援助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具體看:
一是在個人申請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辦法》規定,一般由符合條件的對象本人書面向本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沒有單獨建立服務站的,可向負責退役軍人工作的工作人員提出申請。本人因行動不便、精神障礙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其監護人、家屬、所在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可代為提出申請。同時也明確,無正當理由,原則上12個月內申請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提出申請。
二是在鄉鎮(街道)審核方面。按照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思路,《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在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協助下,對申請人身份、家庭經濟狀況、困難情形程度、各類救助情況等逐一調查,提出審核意見,并視情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三是在縣級審批方面。為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困難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后,可委托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開展信息核實等工作,并應當及時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的,不予批準。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復核。
六、不予幫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是因不當行為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三是組織煽動、串聯聚集、纏訪鬧訪、滯留滋事、網上惡意炒作或造謠、多次參加聚集的;
四是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幫扶援助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支撐證明材料以及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務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給予幫扶援助的。
七、職責分工和監督檢查
《辦法》明確,涉及生活、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方面的幫扶援助,由民政、醫保、住建、教育、人社等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密切配合做好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幫扶援助的實行一事一批,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各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和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及其工作人員要嚴守紀律規矩,依法依規做好幫扶援助工作。對退役軍人騙取幫扶援助的,應當追回已享受的相應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幫扶援助政策與以往政策的承接
此前已有規定,但本《辦法》中未明確的有關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幫扶援助情形仍按已有規定執行;原民政、人社等部門按職能職責及與有關部門出臺關于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幫扶援助的有關政策凡未明文廢止的仍繼續執行,執行主體自然轉隸為各地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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