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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版)》解讀

              發布時間:2023-03-30 10:1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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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促進全省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能力,根據文化和旅游部新修訂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的規定,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廳制定并印發了《甘肅省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版)》(以下簡稱《基準》)。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深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要求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整合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市場領域的行政執法職責,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基礎上,履行本地區執法指導監督、大案要案督辦、跨區域重大案件查處和組織協調等職能。

              2019年,新一輪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改革全面啟動,甘肅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職能有了較大調整,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由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管理,并以文化和旅游部門名義統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市場等領域行政處罰權。為適應甘肅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職能及法律法規變化,保障甘肅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的全面準確性,防范自由裁量權空間過大,制定《基準》勢在必行。

              二、制定依據

              《基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相關規定,按照文化、文物、旅游、出版(版權)、電影、廣電等領域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參考國家部委和部分兄弟省市已出臺的行政處罰細化標準,結合甘肅省實際,通過研讀、梳理67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事項的違法行為、處罰標準等進行細化量化規定,為甘肅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行政處罰執法依據。

              三、細化情形

              《基準》是結合甘肅省實際,按照一般違法情形進行細化,一般分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五個層級,依法應當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由具體實施行政處罰機關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基準》印發后,各市州可根據當地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權責清單內容及工作實際對《基準》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全面覆蓋日常執法內容,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堅持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原則,同時要充分考慮甘肅省經濟社會的實際,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確保同一事項相同情形同標準處罰、無差別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文/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 路克新)


              原文鏈接:關于印發《甘肅省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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