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辦發〔2024〕7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節約集約用地、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方式,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建立規劃設計單位技術負責、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監督評估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實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使用、政策宣傳、信息公開、社會穩定維護等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社、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審計、林草、文物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市級以上移民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落實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參與移民安置實施工作。規劃設計單位負責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技術牽頭和設計歸口。監督評估單位負責移民安置實施的全過程監督、效果分析評價。咨詢審查單位負責移民安置技術咨詢和審查。
第二章?移民安置規劃
第七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應當由項目法人組織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編制。
第八條?擬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涉及甘肅省行政區域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范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簡稱停建通告),并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九條?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在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應當向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停建通告申請,并由縣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發布。跨市州行政區域的項目,由相關市州人民政府分別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發布。
申請發布停建通告時,應當報送國家或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同意該項目開發建設或相關規劃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階段有關正常蓄水位選擇及施工總布置規劃等設計成果及審查意見、項目基本資料及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圖、實物調查細則及評審意見等有關材料。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停建通告前,組織編制實物調查細則,并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評審。
第十條?停建通告發布后,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縣級人民政府開展實物調查。實物調查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調查成果經調查者和權屬人(權屬單位)簽字或簽章確認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實物調查成果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基礎。
第十一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具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對移民安置規劃大綱進行審查后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審查意見。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向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申請,并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申請審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時,應當報送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報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意見的材料、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文物保護意見、礦產資源查詢意見或調查報告的確認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對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書面意見等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權限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或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后,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一并審批核準。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向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申請,并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或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申請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時,應當報送移民安置大綱批復文件、移民安置規劃、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意見的材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文件、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對移民安置規劃的書面意見等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省級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核移民安置規劃前,應當征求省級有關部門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重大專項設施、防護工程必要時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五條?經審批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修改。因實際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整修改的,應當編制專題報告并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審核。
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核準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六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國家和甘肅省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按照省內有關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及附屬建筑物分別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遷建或復建根據功能恢復的需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規劃,中小學、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遷建或復建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
第四章?移民安置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審批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省人民政府或其規定的省級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依據、安置任務、安置進度、補償費用概算、雙方管理費用、支付方式、協議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違約責任及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等。
簽訂移民安置協議后,省人民政府或其規定的省級移民管理機構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責任書,市州人民政府與有移民或移民安置任務的縣級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責任書。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在每年汛期結束后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或其規定的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提出次年移民安置任務和資金計劃建議。省人民政府或其規定的省級移民管理機構征求項目法人意見后下達年度移民安置任務和資金計劃。
項目法人根據年度移民安置任務和資金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省人民政府或其規定的省級移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戶簽訂搬遷安置或生產安置協議,與被遷建或補償單位簽訂搬遷安置或補償協議。
第二十二條?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建立資金管理制度,設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臺賬,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賬核算。
第二十三條?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會計核算由縣級以上移民管理機構負責,鄉鎮、村實行報賬制,存儲期間的孳息繼續用于移民工作和遺留問題處理。
第二十四條?移民安置獨立費用或其他費用的使用管理另行規定。
移民實施管理費按照側重基層、據實核定和分級使用原則,由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分別管理使用。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會同項目法人采取招標方式共同委托確定。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科研和綜合設計單位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委托確定。
第二十五條?農村居民點基礎設施、城鎮、工礦企業、水利、交通、電力和電信等移民工程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實行代建。
第二十六條?移民安置項目設計變更分為一般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由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重大設計變更經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規劃設計單位、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市級移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會同項目法人審核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和項目法人及有關單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對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音像等檔案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二十八條?移民安置驗收可分為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移民安置驗收工作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工作階段的要求提出,可委托相關技術單位開展技術查驗與評價。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截流驗收、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后期扶持
第二十九條?扶持對象為經國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扶持期限、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記以水庫為單元,以縣為單位,經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初核、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市級人民政府審核、省級移民管理機構匯總后,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家有關部門核準。
第三十一條?移民搬遷安置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人口核定登記。人口核定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新增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二條?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五年編制一次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行業規劃充分銜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移民后期扶持項目按照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按照批準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開展年度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庫報備,經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備案。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根據年度資金情況,下達年度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計劃。
第三十五條?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和年度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計劃,組織開展后期扶持資金兌付和項目實施。
第三十六條?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建成后,項目審批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后,按照相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合理確定形成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收益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移民管理機構采取專項檢查、稽察和內部審計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移民管理機構、參與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資金的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上一級移民管理機構開展的監督檢查,并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十九條?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移民信息管理系統,開展相關信息、數據的調查、統計、分析。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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