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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甘肅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620700112/2024-00613
              文號
              甘政辦發〔2024〕65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政務服務中心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24-08-16 14:45:44
              是否有效

              甘政辦發〔2024〕6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省財政廳《甘肅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提升項目管理效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債務風險,根據財政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暫行辦法》(財國合〔2023〕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境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統一籌借并形成政府外債的政府主權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贈款是指財政部或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的國際贈款。

              第四條?按照政府承擔還款責任的不同,貸款分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以下簡稱政府償還貸款)和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以下簡稱政府擔保貸款)。

              政府償還貸款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其收入、支出、還本付息付費等全部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相關規定開展評審,并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要求。

              政府擔保貸款不納入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政府依法承擔并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時,應當從本級政府預算安排還貸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轉贈我省的贈款納入政府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對贈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贈款,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后列入相應省級部門預算或省對下轉移支付;對贈款方無指定用途的贈款,由省財政廳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全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以下簡稱國外貸款贈款)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歸口管理、分工合作、講求績效、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七條?國外貸款贈款項目應當納入財政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外貸管理系統)項目庫,依托外貸管理系統實施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省財政廳作為省級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對全省國外貸款贈款實行統一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國外貸款贈款的管理制度;

              (二)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征集、審核全省貸款項目;對擬申報的貸款項目開展財政評審;組織、征集、審核全省贈款項目;向財政部申報備選貸款、贈款項目;

              (三)組織和協調全省國外貸款贈款對外工作,參與項目準備和磋商談判;辦理法律文件簽署、轉貸、生效手續;確認轉貸或擔保機制,落實還款責任;

              (四)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項目出現的問題,并報告財政部;

              (五)負責組織申報、下達全省政府償還貸款限額和政府擔保貸款資金使用計劃;

              (六)辦理貸款、贈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貸款、贈款資金使用、項目采購、提款報賬等情況,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七)督促并確保貸款足額回收、按時對外償還,做好債務統計、監測等;

              (八)將省級政府償還貸款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對政府擔保貸款的監控,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九)對貸款、贈款活動進行政策指導、協調與監督,開展績效評價,總結和推廣全省貸款、贈款項目的優秀成果經驗;

              (十)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提出全省利用國外貸款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總量平衡和優化結構的目標政策;

              (二)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編制全省利用國外貸款的年度計劃、規模、投向和備選項目;

              (三)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征集、評審全省貸款申請,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備選項目;

              (四)按照國內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做好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報批等工作;

              (五)會同省財政廳監督、指導項目實施單位開展項目建設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國外貸款贈款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征集、審核貸款項目,逐級向省財政廳申報備選項目;

              (二)協助辦理執行協議、再轉貸協議簽署工作;

              (三)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項目出現的問題,并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四)辦理貸款、贈款資金的申請和支付;

              (五)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貸款、贈款資金使用、項目采購等情況;

              (六)將本級政府償還貸款納入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政府擔保貸款的監控,建立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七)落實還款責任,督促并確保按時足額還本付息付費;

              (八)組織開展本地區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九)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貸款、贈款方及國內相關規定,開展貸款、贈款項目的準備工作,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提供擔保或反擔保;

              (二)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和國內相關規定,落實項目自籌資金,組織項目采購,開展項目活動,推進項目進度,監測項目績效等;

              (三)制定并落實貸款、贈款項目的各項管理制度,安全、規范、高效地使用資金;

              (四)及時編制和提交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告和完工報告等,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項目進展情況;

              (五)制定政府擔保貸款償債計劃,籌措和落實償債資金,按時足額還本付息付費;建立項目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六)配合和協助貸款、贈款方以及國內相關部門開展項目檢查、績效管理和審計等工作;

              (七)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省內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執行項目應由省政府確定項目協調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項目立項研究論證;

              (二)統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進行項目準備,協調解決相關問題,開展政策指導和專項業務培訓;

              (三)協調推進項目執行,定期向省財政廳匯總報送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告和完工報告;

              (四)總結推廣項目先進技術、創新模式和管理經驗;

              (五)配合和協助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部門開展項目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貸款、贈款的申請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部委貸款項目征集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聯合制發貸款項目征集通知。

              第十四條?擬利用國外貸款的市(州)、縣(市、區)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征集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文件報送同級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審核。政府擔保貸款,項目申請單位應當以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方式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擔保或反擔保。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擬申報項目的債務性質、轉貸安排、債務落實、償債能力和自籌能力等進行審核,并向當地政府提出是否申報的意見建議。審核通過的項目,聯合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逐級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報送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還款承諾函等。項目申請資料同步錄入外貸管理系統。

              省級有關部門、省屬企業、省屬金融機構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提出擬利用國外貸款申請,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還款承諾函等。

              省級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直接向省財政廳提出擬利用國外贈款申請,并提交贈款申請、項目建議書、項目識別表、聯合融資承諾函等。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擬申報的貸款項目進行財政評審并出具財政評審報告。

              政府償還貸款評審重點包括:項目投入領域、貸款方式、績效目標、融資安排、自籌資金安排和自籌能力、償債機制安排和償債能力、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機構能力等。

              政府擔保貸款評審重點包括:項目投入領域、貸款方式、績效目標、融資安排、自籌資金安排和自籌能力、償債機制安排和償債能力,貸款主體存續債務和現有債務情況、財務狀況、資產抵押情況、擔保落實情況及機構能力等。

              財政評審項目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列支。

              第十六條?由國務院相關部委牽頭申請的涉及多個省(區、市)打捆貸款項目,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意見,同意后上報國家有關部委;未征求意見的,省財政廳不予出具還款承諾函。

              省級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區)擬申請利用中央財政統借統還貸款,由省財政廳組織開展財政評審并出具財政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對通過財政評審的貸款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報送貸款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接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貸款備選項目規劃通知后,聯合通知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開展項目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協調機構應當按照貸款方及國內相關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框架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土地預審及選址意見書、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節能評估報告、移民安置計劃、資金申請報告等編報、審批工作;配合貸款方和國內相關部門按時完成項目鑒別、評估等準備工作,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準備進展、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計劃等情況,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省級打捆項目由項目協調機構負責審核匯總后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協調機構應當按照《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代理銀行管理辦法》(財國合〔2016〕50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采購代理機構選聘指南》(財辦國合〔2017〕25號)相關規定以及財政部、貸款方有關要求,完成轉貸銀行或代理銀行、采購代理機構的選聘及合同簽訂工作。

              外國政府及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北歐投資銀行等貸款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貸款方的有關要求,原則上在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下達3個月內完成委托轉貸銀行或代理銀行、采購代理機構的選聘及合同簽訂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接到財政部貸款談判或技術磋商的安排通知后,組織省發展改革委、項目實施單位等對貸款法律文件草本研提修改或確認意見,并組織有關部門配合、參與談判工作。如無特殊情況,項目在談判前應當完成全部必要報批手續。

              省財政廳或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在贈款磋商談判前,按贈款方有關要求出具聯合融資承諾函。

              第二十二條?省財政廳在對外磋商與談判后,組織簽署貸款法律文件并辦理貸款生效手續。省司法廳審核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法律證明書。

              對于政府償還貸款,省財政廳應當商項目協調機構將項目協議簽署等有關事項呈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準后,省財政廳在規定時限內辦理項目協議文本的確認、委托授權、簽署等事項。

              對于貸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銀行應當在事先征得省財政廳和項目實施單位書面確認后,與貸款方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省財政廳應督促項目協調機構、項目實施單位及時落實貸款法律文件中規定的其他生效條件。

              第二十三條?中央財政統借統還貸款,由財政部與省政府簽署執行協議。根據用款情況,省財政廳與市(州)政府、省直管縣政府簽署執行協議。

              對財政部轉貸的貸款,省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省財政廳與市(州)政府、省直管縣政府簽署執行協議;省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省財政廳與省級有關部門或市(州)政府、省直管縣政府簽署再轉貸協議。

              市(州)政府比照前款規定與區政府簽署執行協議或再轉貸協議;縣(市、區)政府與項目實施單位簽署執行協議或再轉貸協議。

              省財政廳與省級有關部門簽署管理貸款項目的執行協議。

              對于贈款項目,省財政廳與省級有關部門或市(州)政府、省直管縣政府簽署執行協議。

              第二十四條?外國政府貸款由財政部通過轉貸銀行轉貸。轉貸銀行應當按有關規定與國外貸款機構簽訂貸款法律文件,與項目實施單位簽署轉貸協議,確保對外還本付息付費。

              對于貸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銀行應當在事先征得省財政廳同意后,代表財政部與省財政廳或項目實施單位簽署轉貸協議,并將貸款法律文件和轉貸協議報送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項目實施是指自項目簽署轉貸或執行協議后,至項目完工前需開展的各項工作。貸款法律文件約定的追溯報賬項目,比照項目實施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規定和國內項目建設相關要求,建立相應的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組織實施項目。

              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編制包括年度貸款、贈款資金和自籌資金使用、招標采購、機構能力建設、出國(境)團組計劃等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或備案。相關年度計劃同步通過外貸管理系統填報。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單位選聘采購代理機構、轉貸銀行或代理銀行、咨詢服務機構、開展工程和貨物采購等,應當按照國內相關規定及法律文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應與合同約定一致。

              合同變更應當遵循國內相關審批程序和貸款方審核要求,重大合同變更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貸款方的要求,加強項目成果指標、績效目標監測;涉及結果導向型和發展政策型等貸款工具的,應當及時組織或配合獨立第三方機構完成各階段指標核驗工作;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并通過外貸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交項目實施進度報告;每半年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提交財務報告。

              第三十條?貸款使用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辦理重大調整。確需調整資金規模、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改變資金用途、支付比例、延長期限等涉及貸款法律文件內容變更的重大調整,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關賬日前9個月通過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逐級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相關規定辦理。項目實施單位和各市(州)、縣(市、區)有關部門不得自行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或作出承諾。

              贈款使用過程中,有關調整贈款規模、變更項目內容、改變贈款資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長贈款期限等涉及贈款法律文件內容變更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逐級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項目取消或終止情況,包括對外磋商談判前取消、對外磋商談判后簽約前取消、簽約后終止等。確因不可抗力造成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得貸款方、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同意后,由省財政廳向財政部提交取消或終止申請。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省財政廳應當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設貸款、贈款專戶。項目實施單位對貸款、贈款資金實行專戶或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收支及償還實行雙幣種記賬(人民幣貸款除外)。

              第三十三條?轉貸協議或執行協議簽署后,省財政廳、轉貸銀行應當按照轉貸協議或執行協議約定,向財政部報送提款簽字人真跡備案。

              再轉貸協議或執行協議簽署后,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向省財政廳、轉貸銀行報送提款簽字人真跡備案。提款報賬申請材料需經提款簽字人簽字后辦理提款報賬手續。

              在項目執行期內,提款簽字人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同級和上級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報送變更后的提款簽字人真跡備案。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根據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債務限額及項目明細,做好貸款提款、使用等工作,債務規模不得突破當年限額。

              第三十五條?貸款項目由省財政廳向貸款方辦理提款報賬手續,或通過轉貸銀行、代理銀行辦理收付款業務。

              對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省財政廳確認收到貸款方資金或直接支付記錄后,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外貸管理系統。

              對于外國政府貸款,轉貸銀行或代理銀行應當根據經省財政廳審核的提款申請辦理向貸款方提款的相關手續。

              轉貸銀行或代理銀行確認收到貸款方的提款回單或直接支付記錄后,將相關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實施單位和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自確認收到提款回單或直接支付記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外貸管理系統。

              第三十六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所規定的費用類別和比例使用貸款、贈款資金,并按照貸款、贈款方的支付政策和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及時提交提款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辦理貸款、贈款資金提款報賬事宜。

              第三十七條?對項目實施單位和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提交的提款報賬申請資料,省財政廳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辦理。提款報賬申請合格的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提款報賬申請不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進行補充、完善,或退回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提款報賬資金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承包商、供應商、咨詢或服務提供商等,并將資金撥付相關信息錄入外貸管理系統。

              第三十八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于每年8月底前,根據項目進度對當年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和下年度貸款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合理預測,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組織相關部門審核后,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償還貸款限額計劃、政府擔保貸款資金使用計劃,按程序報財政部。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總會計制度》,做好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貸款資金的核算工作。

              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各環節的成本費用管理,做好項目成本費用的測算、確認、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財務工作;按照貸款法律文件所規定的范圍、標準、條件、類別及國內相關規定,支付、歸集各類費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外貸管理系統。

              第六章?項目完工

              第四十條?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驗收。涉及工程類的,項目實施單位編報竣工財務決算,按照國內相關規定報送財政部門或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

              對于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復雜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完工后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及時進行竣工驗收,可以編報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全部竣工后編報整個項目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四十一條?項目完工時,項目實施單位在規定時限內編報項目完工報告,對項目進行全面總結和評價,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錄入外貸管理系統。

              第四十二條?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項目實施單位或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協定約定的關賬日期做好貸款清算、資金關賬工作。對已按期關賬的項目,省財政廳和相關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督促、配合貸款方及時辦理貸款財務關賬手續。

              第四十三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并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處理。

              項目形成的國有資產(含無形資產),其轉移、出售、抵押、置換以及報廢清理等工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項目形成的資產由項目實施單位移交項目運營單位的,應當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后由項目運營單位承擔管理職責。

              第四十四條?利用國外貸款建成的項目,報經國家有關部委批準后,可以進行經營權轉讓或所有權結構的調整,包括與外商合資、合作等。在建項目或已完工但貸款債務沒有還清的項目,在進行經營權轉讓或所有權調整前,應當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

              第四十五條?項目協調機構、項目實施單位及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總結技術、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創新成果和經驗,并進行推廣宣傳。

              第七章?貸款本息費償還

              第四十六條?政府償還貸款由相應級次政府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還款,履行相應預算管理程序并及時足額償付。

              政府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應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提供擔保,督促還款責任人制定還款計劃并按時足額還款。還款責任人無力償還,確需政府履行擔保責任、予以代償的,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一般公共預算中足額安排資金用于還款。財政部門代為償還后,依法對原還款責任人享有追償權,追回的資金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并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沖減當期支出。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可建立償債準備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相應建立償債準備金,保證按期足額償還到期債務。

              政府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歸口專戶管理。在保證資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條?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外貸款債務管理要求,確定債務監測指標,建立本地區政府外債的宏觀動態管理監控體系,加強對本地區外債的跟蹤與監測,保證政府外債及時足額償還。同時,進行貸款債務會計核算和債務統計,及時編制本地區、本單位完整、準確的債權債務總體情況報告,并定期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政府。

              第四十九條?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轉貸銀行或代理銀行的付款通知及時分割債務并發出付款通知單。還款責任人應當按照省財政廳付款通知單列明的金額和日期將當期應償付款項匯至指定賬戶,同時錄入外貸管理系統。

              還款責任人未按時還款的,省財政廳采取催收、計收違約金和預算扣款等措施收回欠款,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受理新項目申報。

              第五十條?項目準備或實施過程中,貸款主體等發生變更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變更擔保或反擔保,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一條?債務存續期間,還款責任人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可能導致產權變更、債權變更或債務轉移等行為影響到貸款償還的,應當事先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并就有關債務償還安排與同級財政部門達成書面協議,保證按時償還貸款,防止債務逃廢。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省財政廳報備。

              第五十二條?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分別做好貸款債權債務的會計核算和統計等相關工作,通過外貸管理系統準確反映債務余額及債權債務關系。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做好項目全生命周期臺賬等信息管理,分項目登記貸款方、貸款期限、貸款類別、貸款規模、限額、提款及支付(包括額度、幣種、匯率、日期)、轉貸、關賬、調整情況及還款等信息。

              第五十三條?上下級財政部門之間,財政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之間,財政部門與轉貸銀行或代理銀行之間,建立項目管理信息實時互通和定期對賬機制,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具備條件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外貸管理系統開展核對工作。

              轉貸銀行或代理銀行按照相關要求將已發生的提款、還款明細報省財政廳審核后錄入外貸管理系統。

              第五十四條?如需提前還款的,還款責任人及時與財政部門溝通,逐級上報財政部與貸款方磋商確認相關條件。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后,逐級向財政部提交提前還款申請,由財政部對外辦理相關手續,并通知還款。省級打捆項目提前還款的,應當由所有還款責任人同時提出申請。

              第五十五條?項目運營單位應當在機構設置、人力資源、經費等方面進行合理配置,滿足項目持續運行需要。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擔保貸款的項目運營單位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將機構情況或項目半年度、年度財務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并由同級財政部門錄入外貸管理系統。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使用貸款、贈款資金必須符合貸款、贈款項目法律文件中所規定的范圍與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改變貸款、贈款資金用途。

              第五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和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項目設計、準備和實施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的,責令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決和糾正,并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

              項目實施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財政部門視情況可采取暫停貸款資金支付、收回提款簽字權、要求退回已支付資金、收取貸款違約金等措施。

              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可通過有關信用平臺公示項目實施單位、采購代理機構、金融機構在貸款使用過程中的失信、違約等行為。

              第五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配合貸款方依據貸款項目法律文件開展項目年度檢查,接受財政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本地區國外貸款贈款項目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準則、指標和方法,結合項目預先設定的績效目標,客觀、公正、科學進行績效評價,加強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績效評價結果。

              第六十一條?各級項目實施單位是項目信息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當落實信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防范國家安全信息泄露風險。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和落實相關工作。

              第六十二條?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項目實施單位是指實施項目的省級和市(州)、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

              (二)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接受項目實施單位委托,根據項目需求,提供采購代理以及相關咨詢服務的供應商。

              (三)代理銀行是指接受項目實施單位或財政部委托,為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并執行財政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署的項目轉貸協議或者執行協議,提供對外聯絡、咨詢服務、代理收付款項及審核、債務核對與統計、結售匯和結算等業務的銀行。

              (四)轉貸銀行是指接受項目實施單位或財政部委托,將政府擔保貸款再轉貸給項目實施單位,并負責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本金、利息及費用回收以及對外償付等活動的受托銀行。

              (五)項目運營單位是指項目完工后繼續承擔項目運行職責,并為項目持續運行提供人力資源、經費等各方面支持的單位。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8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利用國外貸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甘肅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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