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張掖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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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700112/2023-00088
              文號
              張政發〔202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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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市政務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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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1 10:57:48
              是否有效

              張掖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張掖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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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4日

              張掖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控制和減少吸煙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及其監督管理(以下簡稱控煙工作)。

              辦法所稱的吸煙,是指吸食或者攜帶點燃的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等煙草制品以及電子類煙制品。

              律、法規、規章對控煙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衛生健康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控煙工作職能,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積極組織開展無煙黨政機關建設。

              第五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落實控煙工作:

              (一)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管理好本單位控煙工作,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其內部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餐廳、非營業性娛樂室等場所的控煙管理;

              (二)教育部門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培訓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積極倡導開展無煙學校建設,并將吸煙危害內容納入學生健康教育課程;

              (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各級公立和民營醫療機構控煙工作監管,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并進行執法監督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工作場所的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五)文化旅游、體育、商務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市場、體育場所、星級及非星級賓館酒店的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行業、藥品銷售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并做好對煙草廣告的監督管理;

              (七)張掖機場、張掖火車站、張掖高鐵西站分別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民用航空器、車站、候機(車)廳(室)等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宣傳。

              第六條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識。煙草制品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

              (二)讓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

              (三)在中小學、托幼機構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及周邊銷售煙草制品;

              (四)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五)違法進行煙草促銷、贊助等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

              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在以下公共場所內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部門要在醒目位置設置規范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警語,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一)影劇院、體育館、展覽廳、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網吧、游戲廳、歌舞廳、棋牌室等;

              (二)各級醫療機構室內(含門診、住院部大廳);

              (三)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場所;

              (四)商場、銀行、電信、郵政、聯通、移動等營業廳;

              (五)機場、鐵路、公交車、營運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候車(機)室(廳)、售票廳;

              (六)公共場所用電梯以及等候區域;

              (七)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會議室、學術報告廳和辦公室。

              控煙公共場所和單位設置的固定吸煙室或者劃定的室外固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有關吸煙設施和明顯標識及引導標志;

              (三)與禁止吸煙場所有效分隔,并安裝單獨的通風、排風設施;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

              倡導全民積極參與控煙行動,鼓勵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內部控煙場所。

              第十條 控煙公共場所和單位,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單位、場所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控煙標志和宣傳欄;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吸煙器具,在本區域內不得設有煙草廣告;

              (三)加大全民控煙的宣傳教育力度;

              (四)單位內部應設控煙監督員(崗)和勸阻人員,對本單位所有區域控煙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在禁止吸煙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或者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煙職責。吸煙者不聽勸阻或者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義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投訴

              第十文明城鎮(單位)、衛生(健康)單位創建活動應將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納入文明城鎮(單位)和衛生(健康)單位的考核范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文明城鎮(單位)和衛生(健康)單位的創建評選活動。

              第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咨詢服務。鼓勵有條件的衛生醫療機構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治療。

              第十五條對違法設置煙草廣告行為的,由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處罰。

              第十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且不聽勸阻,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本辦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

              政策解讀:《張掖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 起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