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2020年1月14日張掖市供銷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2021年12月22日一屆三次全體會議修訂,2025年3月21日張掖市供銷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參照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甘肅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供銷合作社是黨領導下的為農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是推動農業農村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條?張掖市供銷合作社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刻認識把握“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三農”工作大局,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扎根農業農村,聚焦主責主業,深化綜合改革,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融合發展需要、適應農業強市建設需要的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不斷開創供銷合作事業張掖實踐新局面,為建設幸福美好新張掖努力奮斗。
第四條??張掖市供銷合作社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做到為農、務農、姓農。堅持合作經濟組織屬性,推動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堅持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延伸、向全方位城鄉社區服務拓展,建設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持續打造服務農民生產生活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綜合平臺,當好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合作社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切實在加快推進全市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五條 張掖市供銷合作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六條 張掖市供銷合作社分為基層供銷合作社、縣(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張掖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第七條 張掖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市供銷聯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對成員社負有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的職責。
市供銷聯社實行開放辦社,根據申請,可接納承認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八條??市供銷聯社資產屬于集體所有。市供銷聯社理事會是市供銷聯社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銷聯社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九條?市供銷聯社加入甘肅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其成員社。
第二章?職能和任務
第十條 市供銷聯社的職能和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三農”工作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供銷合作社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服務全市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改革發展;
(二)構建全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形成社企分開、上下貫通、整體協調運轉的雙線運行機制;加強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和教育培訓;
(三)承擔市政府委托的工作任務和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服務;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的經營、儲備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四)推進供銷合作社法治建設、文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成員社之間的關系,增強聯合社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社管理制度,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密切同農民的聯系;
(六)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開展合作與聯合,拓展經營服務領域,創新農業生產服務方式和手段,提升流通服務水平,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農村合作金融、電子商務等業務,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臺,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七)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運營,確保社有資產為農服務方向;依法履行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對有關行業、專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履行組織、指導和監督職責,推動行業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
(九)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供銷聯社組織的經濟交往活動,開展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贈、資助等;
(十)執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供銷聯社的決議、決定,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成員社
第十一條?凡承認市供銷聯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的縣、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縣區級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服務的全市性行業協會、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可申請加入市供銷聯社,經市供銷聯社理事會批準,成為市供銷聯社的成員社或者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成員社的資產歸各成員社所有,實行依法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二條?成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者推薦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
(二)參加市供銷聯社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請求市供銷聯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享受市供銷聯社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以市供銷聯社成員社名義開展活動;
(六)申請使用和監督市級合作發展基金;
(七)對市供銷聯社的工作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成員社的義務:
(一)遵守市供銷聯社章程,執行市供銷聯社決議;
(二)向市供銷聯社上繳成員社股金;
(三)向市供銷聯社上繳合作發展基金;
(四)維護市供銷聯社及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市供銷聯社下達或委托的任務;
(六)向市供銷聯社報告工作,報送統計資料,反映有關情況;
(七)接受市供銷聯社的指導、監督和工作考核。
第十四條?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供銷聯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市代表大會)是市供銷聯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全市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市供銷聯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市供銷聯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通過全市代表大會決議;
(四)通過或者修改市供銷聯社章程;
(五)選舉市供銷聯社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選舉市供銷聯社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
(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全市代表大會代表由成員社選舉或者推薦。
全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市供銷聯社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全市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市供銷聯社理事會召集。市供銷聯社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提出請求,全市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第十九條?市供銷聯社理事會應當在全市代表大會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議程通知成員社。
第二十條?市供銷聯社成員社向全市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案,須在會前提交市供銷聯社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召開全市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項決議案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召開全市代表大會時,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市供銷聯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市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組織召開全市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章程第十條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三)研究部署市供銷聯社重要工作,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促進成員社之間經濟聯合與合作;
(四)批準接納成員社或者取消成員社資格;
(五)代表市供銷聯社履行出資人職責;
(六)行使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理事會應當設農民理事,必要時可設專家理事。
成員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在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市供銷聯社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市供銷聯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市供銷聯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請求,可以臨時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市供銷聯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決定市供銷聯社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市供銷聯社內部辦事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市供銷聯社企事業單位的設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決定市供銷聯社對企業的出資及投資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者受理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條?市供銷聯社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市供銷聯社的監督機構,對全市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對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銷聯社委托的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并購重組、資產運營等情況;
(五)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采納的,有權向全市代表大會反映;
(七)指導成員社監事會開展工作;
(八)提議臨時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由主任、副主任和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監事會可設農民監事、專家監事或部門監事。
理事會理事、市社投資企業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全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有變動的,由市供銷聯社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監事會組成人員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者受監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監事會全體會議。
監事會全體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章?企業和社會團體
第三十四條?市供銷聯社根據履行職能和任務需要,設立投資企業,對為農服務的骨干龍頭企業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銷聯社理事會是出資企業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五條?市供銷聯社可設立全資或控股性質的集團公司,運營本級經營性社有資產。
市供銷聯社制定和修改集團公司章程,對集團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經營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三十六條?市供銷聯社投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對出資人的投資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市供銷聯社投資企業要堅持為農服務方向和市場經濟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拓展經營服務領域,發揮龍頭帶動作用,加強區域間、層級間經濟聯合,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服務。
第三十八條??各社會團體應當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廣泛吸收會員,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承接政府委托職能,增強服務功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努力推動本行業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 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獨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財務和審計
第四十條?市供銷聯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市財政和審計主管部門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設立會計機構和審計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一條?市供銷聯社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本級社有資產的監管,并接受市級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市供銷聯社資金來源包括社有資本收益、市財政資金投入、接受捐贈和資助、合作發展基金,以及市級財政預算撥款和國家、省、市專項資金等。
市級合作發展基金由市供銷聯社資產收益提取部分、成員社交納的基金、政策扶持資金、社會捐贈和資助資金等構成,統籌用于基層社建設和為農服務。
市級合作發展基金運行和管理辦法由市供銷聯社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撥入市供銷聯社的財政預算撥款及國家、省級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市供銷聯社社有資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供銷聯社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四條??市供銷聯社審計機構對市供銷聯社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及經濟效益、預算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監督,對有關人員實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市供銷聯社地址設在張掖市甘州區。
第四十六條 全市各級供銷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事業單位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四十七條 各成員社可參照本章程制定本級社章程,報市供銷聯社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市供銷聯社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張掖市供銷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報甘肅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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