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滿足市場需求,深刻轉變政府職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實現張掖經開區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聚焦解決項目入園評估評審事項多、時間長的問題。按照“源頭把控、成果共享、管服結合、效率優先”的原則,構建政府買單、企業共享的區域評估制度和管理體系,全面推行“一張藍圖把控+區域評估”機制,切實加強項目管理、優化服務效能、提升審批效率、加快項目建設,為實現張掖經開區高質量發展賦能助力。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藍圖把關、源頭把控原則。依據《張掖市國土空 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規劃》, 建設 “一張藍圖”服務平臺,對入園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嚴格按照“藍圖”布局項目。
(二)堅持統一評估、共享成果原則。經開區統一組織對區域內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等事項實施區域整體評估,評估成果供入園項目共享使用,單個項目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內容可依法依規予以簡化。(環境影響評價、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3項評估事項按照國家、省、市及張掖經開區相關規定執行)
(三)堅持服務為重、效率優先原則。對符合“藍圖”的入 園項目,第一時間免費為項目業主提供區域評估資料,指導業主開展項目評審報批工作,縮短項目審批落地時間,最大限度減輕企業負擔,節約投資成本。
(四)堅持科學監管、規范運行原則。創新監管方式,落實 監管責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開展區域性評估后監管不放松、不缺位,工作標準不降低。對不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建設項目,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項目評估評審程序。
三、主要內容
(一)實施“一張藍圖把控”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入園。
1.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空間布局指引。
2.必須符合張掖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開區發展規劃、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經開區“十四五”規劃等法定規劃;必須符 合園區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
3.必須達到國家環境保護、節能減排、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符合“藍圖”的入園項目,共享區域整體評價成果,并按以下規定和要求執行。
已實施區域整體評價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對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等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告知承諾的項目按區域整體評價標準執行。
1.社會穩定風險評價審批。確定區域范圍內涉及社會穩定性相關要素要求,符合區域準入條件的,無需再單獨開展穩評。
2.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經開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時可直接引用《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報告》(有效期內)的監測數據及評價結論,對監測數據無法滿足環評有關技術導則要求的,應進行針對性補充。
3.地質災害評價審批。除審批權限屬于國家的交通、水利、能源工程和特殊項目外,區域內建設項目可共享該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成果。因人為工程活動導致該區域地質環境條件改變較大或發生地質災害災(險)情時,應委托原評價單位對評價報告進行修訂,出具補充評價報告。
4.壓覆礦產評價審批。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由管委會 向省自然資源廳征詢是否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后,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建設項目出具“建設項目完全位于經開區范圍”的承諾,作為建設項目已完成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證明材料。
5.化工園區項目安全條件審批。化工項目在編制安全預評價
時,可參考區域安全風險評價結論、安全對策及建議,安全條件審查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執行。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實施“一張藍圖把控+區域評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項目審批效率、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園區項目落地、推動經開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行部門職責,將“藍圖”平臺構建和區域評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指導協調。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細化分解任務,層層壓實責任,抓好組織實施,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取得實效。
(二)加大支持力度。經濟發展、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建設管理等部門要認真落實相關政策,提供區域評估所需的相關資料,按照相關事項的編制要求,加強對編制過程的指導,幫助做好評價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協調市自然資源局積極支持經開區構建“藍圖”服務平臺,為實施項目把控提供技術支撐。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督檢查,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明確建設項目檢查事項清單,做好重點檢查和專項檢查,對檢查或驗收不合格的企業,及時督促整改,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實行告知承諾的審批或審查事項,審批或組織審查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行政審批或審查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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