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司法局 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整頓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優化法治環境的通知
各縣(區)司法局、人民法院、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扎實開展律師隊伍黨紀學習教育,切實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規范法律服務行為,決定在全市開展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優化法治環境整頓和規范工作。為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對法律服務工作的領導,教育和引導全市法律服務工作者始終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依法依規經營、依法誠信執業,健全法律服務市場監管制度體系,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行業的滿意度,以法治環境的持續改善來促進營商環境的根本好轉。
二、目標任務
通過整頓和規范,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監管,提高全市法律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行為,查辦違法違規執業案件;進一步健全法律服務行業準入標準,強化源頭治理;進一步健全執法工作機制,完善法律服務市場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法律服務市場規則,促進公開、透明和可信賴;進一步強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培塑法律服務工作者良好形象;進一步加強行業組織建設,提升行業自律能力和水平。
三、整頓范圍和內容
(一)整頓和規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住所地以外違規設立辦公地點、接待室。
2.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行業以外的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坐班執業,或者不以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身份從事法律咨詢服務的。
3.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司法工作人員不正當交往接觸,進行利益輸送、權錢交易,干涉或者影響案件依法公正辦理的。
4.外地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未經批準擅自在我市設點執業或者坐班,私自接受委托、代理、辯護、收取費用,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承攬訴訟、非訴訟業務的。
5.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采用惡意挑撥、違規承諾、虛假宣傳、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案件違規辦理的。
6.以協調案件、疏通關系等為名,采取誘導、欺詐等方式捏造事實,向當事人收取委托合同約定以外費用的,騙取當事人財物的。
7.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違法違規從事法律咨詢(服務)事務的。
8.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他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二)整頓和治理法律咨詢(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
1.未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而以法律咨詢(服務)公司等市場主體名義從事有關活動的。
2.從事法律咨詢(服務)的市場主體,實際經營地址與登記的住所或備案的經營場所不一致的。
3.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注銷后,繼續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法律咨詢(服務)活動的。
4.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以“法律服務所”“律所”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違規招攬案源的。
5.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人員冒充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招攬業務的。
6.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利益勾連,放任、縱容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其執業場所內執業的。
7.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相互串聯,以法律咨詢機構名義接受委托和收取費用,再將案件轉交給合作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承辦損害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
8.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整頓和糾治假借法律服務侵害民生利益突出問題。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辯護案件中,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因過錯導致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重大遺漏或錯誤的。
2.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采取誘導、欺詐等方式捏造事實,騙取當事人財物的。
3.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采取虛假宣傳、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的。
4.嚴厲禁止律師事務所在招投標中的惡意競爭行為。
(四)健全完善全市法律服務市場制度體系。
全面清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制度,廢止與新時代法律服務政策要求不相適應的政策性文件,進一步健全全市法律服務市場制度體系。
四、重點任務及措施
從2024年6月份開始,9月底結束,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4個月的整頓規范工作。要結合黨紀學習教育,把警示教育、自查自糾、發現問題與總結提升結合起來,有序有效推進整頓和規范。
(一)全面排查建賬。要在全市轄區內,開展全方位排查活動,逐一對法律服務機構進行核查,發現需要整頓和規范的突出問題,建立本地區整治問題臺賬。各單位要面向社會集中宣傳法律服務領域的法律、政策和市場規則,重點宣傳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職能特征、服務范圍,引導廣大群眾正確區分、理性選擇。按照“誰準入,誰監管”原則,協調一致開展整頓和規范工作。
(二)狠抓集中整治。對發現的突出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司法局重點查處擅自設立律師辦公地點、接待室或分支機構,依法查處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規行為。
人民法院加強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訴訟活動的監督,嚴格查驗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出庭手續,對不符合代理或者辯護條件的,禁止其參與訴訟活動,并將違法違規代理的情況向司法行政部門反饋,配合司法行政部門查處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應在具體工作中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在立案階段要嚴格審查代理人的委托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律師執業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律師執業證上體現的執業機構,與出具的律師事務所函是否相符,對于律師事務所函與律師執業證不一致,應要求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提交相應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作為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于公民代理要嚴格審查代理人是否作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團體推薦人,如發現推薦的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不是本案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應要求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推薦手續。
2.在審理階段,除了對上述問題進行審查外,還要重點審查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是否存在禁止在本院執業的情形,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內容執行,包括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是否為本院離退休人員以及是否為本院干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任職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市場監管局重點查處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設立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市場監管局要依法登記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經營范圍,規范經營范圍用語表述,明確法律咨詢經營范圍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不含許可類政策咨詢服務。并根據投訴舉報、有關部門移送線索依法查處未經登記擅自從事營利性法律咨詢(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并督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將營業執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三)持續鞏固提升。
1.公開合法機構。借助“互聯網+監管”系統,及時向社會公開合法合規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業務范圍、從業人員等基本信息,方便人民群眾了解情況,分辨真偽,選擇可信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
2.嚴格行業監管。市司法局要切實履行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指導職責,強化市、縣司法局日常監督職能,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與行政監管相結合的作用。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監管,預防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交叉、混同執業。
3.健全長效機制。市、縣司法局要會同人民法院、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專項整治取得的成果,積極總結工作經驗,堅持問題導向,制定改進工作措施,建立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的長效工作機制。
4.開展警示教育。篩選法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執業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刻剖析,開展警示教育,促使法律服務人員依法依規執業,引導廣大群眾能夠自愿選擇合法合規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嚴格考核評估。各縣區司法局、人民法院、市場監督管理局9月30日前將活動開展情況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專項整治后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建設的總體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壓實責任。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行好本部門職責,把本次工作納入本單位重要工作日程,當作優化法治環境的實際舉措抓實抓好。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面向社會廣泛宣傳開展整頓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的重要意義,教育和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大力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工作,多渠道發現問題,形成齊抓共管合力,推動法律服務(咨詢)機構主動接受監督。
(三)加強聯動,協調配合。各部門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集中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妥善解決部門間職能交叉、重疊、缺位等問題,確保專項整治順利開展。各法律服務機構及其人員,要積極主動自查自糾,對整改問題要及時、徹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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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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