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司法局
關于印發《張掖市法律援助市域通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司法局:
《張掖市法律援助市域通辦工作方案》已經市司法局2023年11月14日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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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0日
張掖市法律援助市域通辦工作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及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進一步完善我市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機制,提升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和滿意度,張掖市司法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行法律援助市域通辦工作機制。結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機制
法律援助市域通辦是指申請人可以不受張掖市市域內縣區行政轄區限制,就近向市域內任意一家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做到“誰接待、誰受理、誰審查、誰指派”,實現法律援助張掖市域內一體通辦。
二、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條例》《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申請事項全部納入“市域通辦”的受理范圍。
三、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制處理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在全市范圍內實行法律援助市域通辦,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確保群眾在材料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只跑一次就能獲得法律援助服務,實現“援助多服務、群眾少跑腿”的服務理念,促進法律援助服務更加便捷、優質、高效,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市、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的積極作用。
四、工作流程
1.全面推行首問責任制,當事人可選擇就近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受理后對符合條件的,由就近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辦;由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該申請,對當事人和案件辦理更加便利的,且申請人無異議的,可將接收的申請材料轉交至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按有關規定承辦。市本級和各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據具體情況和當事人需要,應當優先采用市域通辦方式及時審批承辦。同時以便利當事人為原則采取異地轉辦、代辦幫辦為補充的方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2.法律援助機構應幫助和引導當事人填寫提交《法律援助申請表》《經濟狀況證明表》《經濟困難狀況誠信承諾書》、身份證明以及相關案件材料等申請材料,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申請人持有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和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對;采取個人誠信承諾方式申請法律援助的,書面告知申請人應當承諾的內容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指導幫助其填寫《經濟困難狀況誠信承諾書》。
3.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制作《法律援助審批表》,注明審查意見,由本機構負責人簽字,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構公章的《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清楚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或經濟困難標準、又堅持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及時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構公章的《不予援助決定書》,并由本機構負責人簽字。
4.如當事人選擇辦案機關所在地或異地法律援助機構承辦的,受理機構應將《法律援助申請表》《法律援助審批表》《經濟狀況證明表》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相關案件材料復印件《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存根》等書面申請材料,在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采取快遞、電子郵寄等方式送達承辦機構。
5.收到申請材料后,承辦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平臺案件信息的錄入和審批工作;重大、疑難復雜或特殊類型案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錄入和審批工作。網絡和案件管理平臺暫時無法使用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后按照上述規定完成案件的受理、審查、指派工作。
6.承辦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及時制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送達給申請人。承辦機構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將法律援助人員的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告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應當制作《法律援助審批表》,在審批意見欄中分別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法律依據和不予受理的審批結果,并向申請人發送《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
7.法律援助機構發現受援人有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等應當終止法律援助情形的,經審查核實應當決定終止法律援助,并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發送受援人。
五、保障措施
1.張掖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負責統籌協調全市范圍內的法律援助受理工作,對公民向市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認為由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更有利于開展工作的,可以交由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市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受理本應由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涉及利益沖突等特殊情況的法律援助申請,也可以報請轉交市法律援助機構承辦。
2.縣區法律援助機構接到屬于市域內其他法律援助機構管轄的案件,可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機構人員承辦。因本地區法律援助服務力量不足、申請人“點援”要求等確有必要進行跨區域指派案件時,經市法律援助機構統籌協調后可以在各地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名單中直接指派,也可以通過跨區域協作機制,協調確定承辦人員后進行指派,并實行誰指派、誰發放補貼及差旅費用,發放標準執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補貼標準。
3.受援人可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代辦服務。在推動和引導申請人通過網上、掌上申請法律援助的同時,申請人可以委托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工作人員、法律服務機構人員等代辦申請手續。代辦服務人員要協助申請人梳理申請材料,通過網上掌上申請通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窗口、郵寄等方式提出申請。全市公共法律服務站要依法依規開展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4.全市范圍內法律援助機構應統一受理審查條件,統一經濟困難審查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縣區確定經濟困難審查標準。
5.距法定時效屆滿不足7日或其他緊急情況的申請事項,應開辟市域通辦的快速通道。受理機構應當場聯系承辦法律援助機構確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承辦機構應當場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及時安排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
6.對通過市域通辦機制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請實行無差別化的受理、審查和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機構不得以無受理權為由拒絕提供法律援助全域通辦相關服務。
六、工作要求
1.各縣區司法局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市域通辦工作,要結合數字政府建設和政務服務能力提升工作,全面落實“一網通辦”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動法律援助服務提質增效、提檔升級。
2.法律援助機構間應加強協作。對可能引起爭議的全域法律援助申請事項,收件法律援助機構應主動與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溝通,避免因差別化受理、審批、指派導致群眾誤解。法律援助機構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在網絡平臺上更新。
3.各縣區司法局要加強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網絡平臺操作和法律援助申請受理的條件范圍等的培訓,發揮其貼近群眾的優勢,引導好群眾通過網絡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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