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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掖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門診慢特病藥品 “雙通道”管理的通知
              索引號
              620700137/2022-00069
              文號
              張醫保發〔2022〕42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醫保局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張掖市醫療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2-10-02 16:13:07
              是否有效

              各縣區醫保局、局屬各單位,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相關定點零售藥店:

              為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特殊疾病(以下簡稱“門診慢特病”)保障水平,拓展門診慢特病參保患者就醫購藥渠道,更好滿足群眾用藥需求。經研究,在全市部分定點零售藥店試行門診慢特病購藥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圍

              已享受門診慢特病待遇的參保患者,可選擇統籌區內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購藥,所需用藥無法滿足時,可持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在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結算。門診慢特病病種、報銷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等規定,按照《張掖市醫保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特病管理的通知》(張醫保發〔202072號)執行。

              二、申請條件

              (一)已取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自覺遵守全市醫療保險各項規定,嚴格執行全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具有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經驗2年以上(含2年),藥店信譽良好,連續2年定點零售藥店年終考核評分在90分以上,連續2年內未被醫保、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行政處罰。

              (二)定點零售藥店應使用一體化的醫保結算和進銷存系統,且應部署醫保專網,并按照國家醫保局《醫保信息平臺定點醫藥機構接口規范》要求,完成與甘肅省醫保信息平臺的接口對接,能真實、全面、準確、實時上傳醫保結算費用和進銷存數據,藥品匹配對照率應達到100%。藥品進銷存系統中對所有經營品種的購進、銷售明細應如實錄入進銷存管理系統。

              (三)定點零售藥店基礎設施完備、管理規范,設置門診慢特病管理服務區域,實行明碼實價,供應和儲備的藥品需滿足相應門診慢特病用藥需求,具備藥品儲存相適應的倉儲環境(包括配備與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鏈設備)及管理經驗,配備專用的防火防潮等安全設施,有藥品配送能力。 

              (四)定點零售藥店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購藥人員進行身份識別或確認,實現購藥刷卡全過程視頻監控,能夠自覺接受醫保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定點零售藥店應設置門診慢特病保障用藥管理崗位,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和1名專業的藥學服務人員,且注冊地在該定點零售藥店,確保營業時間在職在崗提供處方審核、調配和合理用藥指導等服務。能夠為參保患者建立門診慢特病管理檔案,提供用藥咨詢指導、醫保報銷與結算、定時對參保患者進行隨訪、用藥提醒等服務。

              (六)定點零售藥店地理位置布局合理,原則上應在城區中心區域或服務半徑較大的居民區,市郊偏遠居民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七)定點零售藥店申請門診慢特病定點,須提供藥品銷售價格不得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的承諾。

              (八)在基本條件均符合的情況下,按照慢特病專業藥房、零售連鎖藥店、執業藥師配備數量、醫保藥品品種供應量及質優、價廉等條件擇優確定。

              三、購藥流程

              (一)開具處方。門診慢特病參保患者在統籌區內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并開具門診慢特病用藥處方;鼓勵有條件的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為門診慢特病參保患者提供互聯網復診服務。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病情穩定的最長不超過12周,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保醫師開具。

              (二)處方流轉。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門診慢特病參保患者用藥需求,提供外配處方或處方自助打印服務,外配處方需加蓋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專用章。實現電子處方流轉的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參保患者選擇流轉至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并上傳至醫保信息系統。

              (三)藥店購藥。門診慢特病參保患者持外配處方原件、醫保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門診慢特病審批表,自主選擇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配藥和刷卡結算時,應核對出具處方的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名稱、門診慢特病參保人員身份、所購藥品是否為治療門診慢特病病種的藥品等信息,同時留存處方原件并調配藥品。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藥師在審核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配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等,應立即停止調配。

              長期處方藥品原則上由門診慢特病參保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參保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參保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通過物流配送延伸等方式,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配售需特殊保存的冷鏈藥品時,應向參保患者免費提供冷鏈配送服務,并說明保管注意事項,確保參保患者使用安全有效的藥品。

              (四)資料留存。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后需完整保留處方原件、購藥清單及電腦小票、醫保結算單(應注明醫保統籌支付金額、個人賬戶支付金額或現金支付金額)等資料,并建立參保患者門診慢特病管理檔案,相關資料保存2年以上。

              四、藥品價格

              (一)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醫保支付標準試點藥品,銷售價格按照不高于國家和甘肅省統一制定的醫保支付標準執行。    

              (二)國家和省級聯盟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銷售價格按照不高于甘肅省國家集中采購中選藥品結算及監測系統價格執行。鼓勵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通過甘肅省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平臺采購藥品。

              (三)其他醫保目錄內藥品,銷售價格按照不高于甘肅省集采平臺和陽光采購平臺掛網價格執行。

              (四)中藥飲片銷售價格按照加價率不超過實際采購價格的25%執行,原則上與定點醫療機構銷售價格持平。

              五、結算方式

              參保患者在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門診慢特病藥品,憑醫保電子憑證、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直接結算,參保患者只需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先行墊付,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按月結算。個人負擔部分可從醫保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不足的由個人現金支付。

              異地安置退休、異地長期居住、常駐異地工作人員應在居住地選擇診療水平高、管理規范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門診慢特病就醫購藥的定點,發生的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不能進行直接結算的,由個人先行墊付,于每年年底前持居住地定點醫藥機構門診收費票據、相應機打處方、結算清單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或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報銷;確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時限內報銷的,可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審核報銷,且不計入次年補助限額。

              六、定點確定

              試行期間全市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數量在試行期間實行總量控制,其中甘州區15家(含談判藥品定點零售藥店),臨澤縣、高臺縣、山丹縣、民樂縣各4家,肅南縣2家,后續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增加定點數量。各縣區醫保局應按照布局合理、誠信經營、管理規范、方便患者、滿足群眾半小時生活圈等原則確定點位。符合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條件的,可向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資格審核、現場評估、公示和縣區醫保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醫保行政部門備案,統一向社會公布,同時由縣區醫保經辦機構簽訂門診慢特病服務協議。

              七、工作要求

              (一)嚴把準入條件。縣區醫保部門要積極推進門診慢特病“雙通道”管理,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布局規劃,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慢特病保障范圍。前期已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談判藥品定點零售藥店,向市醫保事務中心自愿申請,符合條件的可同時納入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范圍。

              (二)嚴格處方管理。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提供門診慢特病診療時,應專病專治、合理用藥。醫保醫師違反有關規定開具不合理處方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按照《張掖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工作規則(試行)》有關規定處理。

              (三)加強日常監督。市縣區醫保機構要加大對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每季度圍繞藥品價格、醫保支付、門診慢特病按病種不合理用藥、不按處方調配藥品、串換藥品、偽造藥品虛假進價票據等開展專項檢查。發現藥品銷售價格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的,應立即取消門診慢特病定點,情節嚴重的取消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四)提高服務質量。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應嚴格遵守醫保政策規定,制定相關工作流程,嚴格辦理門診慢特病報銷,指定藥師嚴格審核處方,不屬于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和非治療門診慢特病病種的藥品醫保不予報銷。

              (五)規范經辦流程。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工作實際,制定全市統一的經辦流程,協調和指導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及時做好信息系統接口改造,確保結算工作順利開展。

              (六)抓好宣傳引導。各縣區醫保局、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要廣泛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宣傳,切實提高參保人員知曉度,推動惠民政策更好落地實施。

              此通知自202311日起執行。各縣區于20221220日前上報轄區確定的門診慢特病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執行過程中省上有規定的按照省上文件執行,對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市保醫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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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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