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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5-08-10 10:38

              來源: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張政辦發〔2025〕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25年6月30日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3日

              張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面臨的住房困難問題,全力推動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工作,進一步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建與供給力度,同時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依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張掖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的籌建、申請、輪候、配售、回購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土地供應、稅費減免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嚴格限定房屋套型、面積以及銷售價格,并實行封閉式管理,專門面向本市各縣區住房困難且收入處于中低水平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所急需引進的各類人才等特定群體進行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章 房源籌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和建設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住建部門作為全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協調組織各相關部門、單位開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公安、公積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縣區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籌集、配售管理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縣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八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需定建、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職住平衡,充分考慮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齊全等條件的要求。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購存量房兩種途徑。

              新建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閑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倉儲、科研用地),在符合上位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變更土地用途建設;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收購的存量房包括各類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房源。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控制套型、面積,滿足保障對象居住需求。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項目情況控制在50%至60%。收購項目套型、面積和比例可適當放寬。

              縣區住建部門動態掌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和套型比例。

              第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堅持高品質,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購家庭應指定1人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可以單獨申請);單身戶家庭申請人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擁有本市戶籍、居住證、外來務工證明其中之一。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符合縣區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對引進人才不設年齡、戶籍和收入限制。

              (二)主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所在縣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購買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通過離婚析產、繼承、受贈和拆遷安置等各類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主申請人須在所在縣區連續繳納養老保險6個月以上。

              (四)其他需滿足的條件,包括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規定騰退原住房。

              第十四條??申購家庭在所在縣區住建部門填寫申購信息,提交規定材料。縣區住建部門公布項目戶型和預估配售均價,屬地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教育資源。

              第十五條??縣區住建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門聯合審核申購家庭的購買資格??h區住建部門負責審核申購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核申購家庭不動產登記情況,公安部門負責審核申購家庭戶籍情況,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購家庭婚姻、收入情況,人社部門負責審核社保繳納情況。

              第四章  保障對象輪候庫建設

              第十六條??各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每年對有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意愿的家庭進行摸底登記,符合條件的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符合保障對象條件、有購房意向的家庭,在所在縣區住建部門填寫申購信息。申報家庭需如實填報并提供與申購保障性住房有關的各類信息及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障對象申請入庫時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查驗申購保障性住房有關的各類信息。申購資格按項目批次審核發放,由縣區組織查詢核定。

              第十八條 保障對象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申請數據更新。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實行現房銷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購,保障對象只能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條 項目配售前,縣區住建部門組織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應包含項目基本情況、配售條件、配售程序、配售價格等內容,配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實行公告、申請、審核、搖號、公示和輪候制度等,具體按以下流程實施配售:

              (一)發布公告。由市住建部門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公告,向社會公布。

              (二)購房申請。申購家庭向所在縣區住建部門提出購房申請,按要求提交家庭成員房屋信息、主申請人社保信息等。

              (三)申購資格審核??h區住建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購資格審核,申購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縣區住建部門組織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申購家庭取得申購資格,納入保障范圍。對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給予反饋,申購家庭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提出復核申請,由審核部門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并再次反饋。

              (四)確定選房順序??h區住建部門根據申購登記和資格審核情況綜合確定選房順序,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申購資格的登記戶數少于供應住房總套數的,可按申購登記先后順序確定選房順序。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申購資格的登記戶數多于供應住房總套數的,可組織統一公開搖號,排出選房次序。獲得選房資格的申購家庭,按照搖號取得的選房順序號自主選擇樓層及房號。搖號工作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可邀請申購家庭代表參加。

              (五)現場選房。申購家庭按照已確定的選房次序進行現場選房,選定后現場繳納購房定金,簽訂認購協議,定金的退還條件按認購協議約定執行。申購家庭放棄選購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房的,選房資格作廢,按順序依次遞補。選定房屋后,由縣區住建部門發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認購憑證》(以下簡稱《認購憑證》)。

              (六)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保障性住房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購房手續,憑《認購憑證》與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簽訂購房合同,繳交購房首付款或全款。貸款購房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按揭貸款。申購家庭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認購合同的,取消當年申購資格;已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不動產權證且申請放棄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購。

              (七)房屋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約定時間向申購家庭交付房屋。

              第二十二條 縣區住建部門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經營管理單位等信息及時提供給不動產登記部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將相關登記信息推送至縣區住建部門。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次登記后,及時協助購房家庭辦理不動產分戶登記,收購企業及時協助購房家庭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房屋產權性質為“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明: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當期未取得選房資格的,進入輪候庫,輪候期限為三年。

              第六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構成;收購、盤活、轉化存量房產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均價,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要求確定,配售均價納入項目配售方案。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可根據核定的配售均價,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項目最終銷售均價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價。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關資金嚴格執行封閉管理,由市住建部門負責監管。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購房人應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錄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運營公司回購),禁止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產由運營公司回購:

              依申請回購:

              (一)購房人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二)購房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依職權收回:

              (一)購房人長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二)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繼承等原因造成一個家庭持有兩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需要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繼承的相關規定執行。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原房屋性質不變。離婚析產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的一方可另行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工作由住建部門統籌。購房家庭申請回購時,向住建部門提出申請,由住建部門負責審核。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購或封閉流轉價格按照購房款減去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房屋折舊按照主體結構50年、裝修10年平均進行計算。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毛坯+裝修)-[原購買價格(毛坯部分)×(交付使用年限×2%)]-[原購買價格(裝修部分)×交付使用年限×10%]。毛坯及裝修均折舊計算至折完為止。

              回購申請審批通過后,回購主體應按相關規定完成回購,解除合同并備案,退出的房屋及時納入配售房源。

              第三十條 申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未設立戶口及居住權、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第三十一條 購房家庭因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經查實后房屋被收回的,申購家庭應按合同約定騰退住房;涉及購房貸款的,需先清償貸款,再由指定機構依法收回住房。逾期未處理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通過司法途徑處理。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減去房屋折舊方式核算退還金額,折舊金額按照第二十九條計算。

              第三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按現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狀態,不可對房屋主體結構進行破壞。

              第三十四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八章 配套政策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的幼兒園、學??捎蓪俚卣y一協調在周邊配建。

              第三十六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上級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符合條件的繳存人(含單位繳存職工和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顚S?,封閉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稅費、開發貸款等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戶、子女入學等政策。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主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產由運營公司收回,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房屋使用期間占有使用費和折舊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項目開發企業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前項目開發單位;運營公司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后負責運營管理和房產回購、再售的單位。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