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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印發《張掖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的出臺旨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進一步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辦法》的出臺對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臨時救助的適用對象
《辦法》明確規定,臨時救助制度覆蓋全體公民,救助對象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只要是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都可以申請臨時救助。《辦法》對于非本市戶籍人口,要求居住證有效期 6 個月以上和居住滿半年以上。
二、申請臨時救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辦法》規定,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戶口本復印件;3.銀行賬號;4.申請對象因病、因意外事故、因殘、因學等各類佐證材料。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急需救助,但該家庭又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情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進行入戶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提交《入戶調查表》并簽字蓋章后救助。
《辦法》規定,臨時救助佐證材料分現金類和非現金類。現金類佐證材料主要包括醫療費用支出票據、教育繳費憑證、剛性生活支出憑證、各種賠償、救助資金等。非現金類佐證材料主要包括各類證明材料、電子影像、圖片、證件等。
三、臨時救助的申請程序
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地或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后補充完善相關手續。通過政務服務平臺可以查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四、臨時救助的辦理時限
《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公示(公示不超過5個工作日)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確認決定并公示。
五、《辦法》的政策亮點
與現行臨時救助政策比較,《辦法》主要有八個方面的亮點:
(一)細化救助對象類別。《辦法》將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和支出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六類人群: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2.特困人員;3.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4.低保邊緣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的1到1.5倍之間);5.易返貧致貧人口6.支出型困難家庭(一年內家庭收入扣減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當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的,可認定為支出型困難家庭)。急難型救助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2.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3.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
(二)明確對象認定條件。《辦法》對救助對象的認定條件做了明確規定。支出型救助對象認定條件:因家庭成員接受學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教育(不含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出國留學)、醫療、殘疾、照護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認定條件: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對于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和因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優化審核確認程序。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積極開展“先行救助”,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待救助對象急難情況緩解后,補辦簽字、蓋章手續。這一規定旨在提升臨時救助的時效性,同時也為基層工作人員開展“先行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據。對于支出型救助,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個環節要求組織實施,確保臨時救助制度公平公正。
《辦法》規定,對支出型臨時救助,要積極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 隨時受理、集中審核”等方式,切實增強救助的可及性和時效性,此舉可以提升基層服務能力和節約行政成本。
《辦法》規定,“小金額救助”(救助金額在800元以下)和困難持續時間為1個月的臨時救助,可將審核確認權限按程序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困難持續時間在2個月至6個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其中救助金額超過1萬元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縣級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救助,或者由縣級民政部門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后救助。
(四)調整提高救助標準。《辦法》規定,臨時救助標準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辦法》將臨時救助最高指導標準從2.5萬元提高到5萬元。同時規定,一年內同一事由,經臨時救助后,生活仍出現嚴重困難的,經調查核實后可進行二次救助,二次救助后,因其他不同事由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可視情再次進行救助。對于因火災、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臨時救助金額。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辦法》規定要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綜合運用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多種方式實施救助。《辦法》規定臨時救助補助資金依托社會保障卡、惠農資金“一卡通”進行發放和管理。以家庭為單位發放的,原則上發放到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惠農資金“一卡通”;以個人為單位發放的,原則上發放到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也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應完善資金發放手續、建立工作臺賬,并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
(六)加強救助制度銜接。《辦法》明確要加強臨時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要加強臨時救助與醫療保障、教育救助、殘疾人福利制度的銜接;要加強臨時救助與慈善幫扶的銜接聯動,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要積極探索政府引導、社會力量籌資、慈善組織運作的政社聯動模式,搭建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平臺,形成救助合力。
(七)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辦法》明確鄉鎮(街道)要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進一步提高臨時救助的時效性。可根據所轄鄉鎮(街道)的人口基數、上年度臨時救助規模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預撥部分臨時救助資金到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用于處理緊急性突發事件,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各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實際支出使用情況,適時給予補充,確保鄉鎮(街道)開展臨時救助“有錢用、能救急”。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管得好、用得好、用得準”。
(八)建立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制。《辦法》明確規定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制,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因主觀故意造成工作錯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因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有限等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或因情況緊急為避免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造成救助不精準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