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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掖市人民政府2023-2024年度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來源:張掖日報日期:2023-11-01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預防森林草原、濕地火災,保護我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鞏固生態文明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發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區域

              在全市轄區內所有林地、草地、濕地、生態治理項目區及距林草地、濕地邊緣水平距離200米范圍內。

              三、禁火內容

              禁火期內在禁火區域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二)嚴禁在林緣區、草緣區、濕地邊緣區200米范圍內吸煙、燒烤、野炊、燒火取暖、點放孔明燈、燒紙錢、點香蠟、燃放煙花爆竹、燒蘆葦、燒田埂(坎)、燒秸稈(廢舊地膜)、燒跡地、燒火灰、劈灌燒煤、砍柴燒炭、燒灰積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為。

              (三)嚴禁任何人員和車輛未經登記檢查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拒不接受登記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通行。

              (四)嚴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及邊緣區舉行旅游、宗教、祭祀、節慶等活動時使用火源。

              (五)嚴禁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進入禁火區域。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林區,需有監護人陪同,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責任。

              (六)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未經審批擅自在禁火區域實施爆破、涉火、涉電作業。

              (七)嚴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誘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活動。

              四、禁火區特殊用火規定

              (一)確需在禁火區域內野外生產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搶修設備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在符合條件時組織實施。

              (三)其他確需在禁火區域內用火的,必須嚴格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實林長制,推進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靠實行業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壓實林草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管理區域的主管部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聯防機制,明確聯防職責,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林草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范圍內負有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必須落實各項禁火措施。電力、通訊、燃氣等行業,易燃易爆品倉庫、寺廟、農(牧)家樂等重要風險點要全面排查,及時消除森林草原火災隱患。

              (三)進入林草區的車輛和個人,嚴格執行掃“防火碼”進入的規定,自覺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并負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責任和義務。凡阻撓、妨礙檢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四)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宣傳車、發放宣傳單、設立警示標語等各種方式,普及野外火源管理、安全用火等相關規定,引導群眾轉變傳統用火觀念,倡導移風易俗、文明祭祀,營造全民參與、全民關注的濃厚防火氛圍。

              (五)各級應急、林草、公安、自然資源、森林消防部門要加強巡邏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報送機制,堅持有火必報、報撲同步,嚴防遲報、漏報、謊報、瞞報。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干部群眾要進一步增強森林防火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執行森林草原禁火命令。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用火舉報電話:0936-8680750

              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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