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日期:2025-06-24
2025年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第二批)
典型案例一:張掖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燃煤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1日,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張掖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廠區堆煤場露天堆存煤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和《張掖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灰、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規定,綜合案件違法情節及危害后果,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對張掖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煤炭揚塵是PM2.5與PM10的重要來源,煤炭露天堆放、未規范覆蓋等問題是造成大氣污染的重要原因。該案發生的根源在于張掖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企業負責人守法意識不強,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緊迫形勢認識不足。相關企業要以此案為戒,舉一反三,真正將揚塵管控措施落到實處,從源頭上減少揚塵污染。
典型案例二:張掖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改變關鍵檢測條件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3日,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黑煙車抓拍周報》對相關車輛檢測情況進行核查時,發現張掖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采用加載減速法檢測的37輛機動車均為無OBD(車載自動診斷系統)柴油車輛,在實施尾氣檢測時未使用油溫傳感器檢測車輛實際油溫,以底盤測功機冷卻風扇轉速替代檢測車輛實際轉速,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規定,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對張掖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13.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96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機動車尾氣污染已成為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來源之一,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作為控制移動源污染的“關鍵閘門”,是確保車輛合規達標排放的關鍵環節,應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該案中張掖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法律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淡薄,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不僅影響污染防治攻堅治理成效,還會損害檢測行業聲譽。相關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要深刻吸取教訓,加強警示教育,嚴格落實技術規范,嚴守數據真實性底線,依法依規開展機動車尾氣檢驗。生態環境部門將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督促機動車檢驗機構做好自查自糾,依法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三:張掖市某農民專業合作社露天堆存玉米須等易產生揚塵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1日,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臨澤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張掖市某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某公司院內從事玉米芯生產加工,生產區域內露天堆存的易產生揚塵物料,未設置嚴密圍擋、未落實有效覆蓋等防塵抑塵措施。
【查處情況】
該農民專業合作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綜合案件違法情節及危害后果,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臨澤分局對張掖市某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揚塵污染不僅影響空氣質量,還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揚塵管控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本案反映了張掖市某農民專業合作社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觀念淡薄,不了解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不清楚企業應盡的生態環境法律義務,只顧經濟效益,忽視了生態環境違法風險。相關經營單位應引以為戒,破除“重生產輕環保”的落后觀念,查找自身不足,提升環境保護法律意識,重視揚塵污染問題,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